信託法 第 69 條(公益信託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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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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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69 條定義公益信託,包含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七項目的,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Q · 公益信託是什麼?跟一般慈善捐款差在哪?
信託法 69 條:含慈善文化學術等七項公益目的
依信託法第 69 條,公益信託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第 70 條)。與一般捐款差別在三點:控制權(信託架構可影響資金長期用途)、存續期(理論上永續)、稅務待遇(符合遺贈稅法 16-1 條者免徵遺贈稅)。實務上門檻與管理成本高,多數適合上億資產規模設立者。
深度解讀
公益信託聽起來像「有錢人在做慈善」。在台灣,它還有另一個身分:超級富豪家族保住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合法通道。你把股票捐進公益信託,這些股票不再是你的財產(免遺產稅),但投票權還握在信託手上,而你的家人可以擔任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股票在帳面上「捐出去了」,家族卻繼續掌控公司。台塑王家、鴻海郭家、國泰霖園家族都用過這套結構。法律上完全合法,因為 69 條的定義夠寬: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這七個關鍵詞的涵蓋範圍幾乎沒有邊界。只要你能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第 70 條),你的信託就能戴上「公益」的帽子,同時享受稅務優惠和永續存在的好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503500100 號
-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既基於信賴關係管理公益信託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 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公益目的,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法律字第 11403511500 號
- 有關以設立獎學金資助優秀學生為目的成立之「公益信託教育基金」,其 受贈對象係以「單一學校及單一系所」成績優秀學生為受益人
- 法律字第 11203504190 號
-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 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
- 法律字第 11103510740 號
-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之文義上並無排除特定目的信託存在之可能,惟特定 目的信託於欠缺受益人、信託期間、稅制及洗錢防制等面向
- 有關公益信託不同意進行修約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意旨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 明
- 法律字第 11103509390 號
立法沿革 1 版
- 公共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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