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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 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益人存在」之公益信託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69 條 (98.12.30)

要旨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益人存在」之公益信託

內文

主 旨:有關貴院函請本部補充說明信託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11 年 8 月 1 日院東甲股 111 訴 000356 字第 1110007968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所稱「公共利益」,係指社會全體之利益,亦即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本部 104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403514750 號函參照)。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益人存在」之公益信託。

正 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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