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35 條(轉為自有財產之限制及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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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託人Exc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立法理由:
「受託人之忠實義務」,禁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以避免發生信託財產之利益與受託人個人之利益衝突之情事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II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14 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信託財產獨立性
III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Exc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IV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消滅時效
避免權利義務狀態久懸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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