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23 條(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時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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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3 條規範受託人違失責任,委託人、受益人、其他受託人三方均可獨立請求金錢賠償、回復原狀或減免報酬。
Q · 我發現受託人亂用我信託的錢,可以單獨告嗎?
可以。三種人都能單獨追究受託人責任
依信託法第 23 條,當受託人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其他受託人三種主體都可以**獨立**請求救濟,不需要其他人同意。救濟方式有三種可以並存主張:金錢賠償、回復原狀、減免受託人報酬。本條兼具違約與侵權雙重性質,受託人很難用契約限縮條款完全脫責。
深度解讀
信託這件事的本質是「我把東西交給你,你替我管,但你不是它的主人」。聽起來很簡單,但一旦受託人開始把信託財產當自己的用,或做了一些「委託當初沒說可以」的事,糾紛就來了。信託法第 23 條就是那條安全閥。它說:受託人因管理不當造成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其他共同受託人,這三種人都可以站出來追責。而且追的不只是金錢賠償,還可以要求回復原狀,甚至減免他的報酬。更關鍵的是這條責任兼具違約和侵權雙重性質,對受託人來說兩種追訴壓力同時存在,他幾乎沒有地方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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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受益人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報酬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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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