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24 條(分別管理及違反時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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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4 條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金錢得分別記帳),違反致損害者負無過失賠償責任,並設利益歸入請求權。
Q · 信託財產跟受託人的錢混在一起,可以告嗎?
可以,信託法 24 條設無過失責任直接告
可以。依信託法第 24 條第 3 項,受託人違反分別管理義務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需在知悉之日起 2 年內、或事實發生起 5 年內行使(同條第 4 項),逾期請求權消滅。
深度解讀
「信託」這兩個字聽起來很正式,但它真正的保護力量,來自一件技術性的事實:受託人必須把信託財產跟自己的錢、跟別的客戶的信託財產,物理上分開。這不是「最好這樣做」的建議,這是一條硬規定。第 24 條告訴你,違反這條的受託人,會碰到一個民法裡罕見的制度:無過失責任。意思是,如果受託人把你的信託財產跟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後來出了事(例如被自己的債權人查封),就算他能證明自己沒做錯任何判斷,照樣要賠。舉證責任完全翻轉:你不用證明他有過失,是他必須證明「就算分開管理,損害還是會發生」。這條是整部信託法裡,讓信託真的成為「保險箱」而不只是一個標籤的技術鐵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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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受益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人證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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