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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信託法 第 24 條(分別管理及違反時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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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2. 2.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3. 3.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4. 4.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4 條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金錢得分別記帳),違反致損害者負無過失賠償責任,並設利益歸入請求權。

Q · 信託財產跟受託人的錢混在一起,可以告嗎?

可以,信託法 24 條設無過失責任直接告

可以。依信託法第 24 條第 3 項,受託人違反分別管理義務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需在知悉之日起 2 年內、或事實發生起 5 年內行使(同條第 4 項),逾期請求權消滅。

深度解讀

「信託」這兩個字聽起來很正式,但它真正的保護力量,來自一件技術性的事實:受託人必須把信託財產跟自己的錢、跟別的客戶的信託財產,物理上分開。這不是「最好這樣做」的建議,這是一條硬規定。第 24 條告訴你,違反這條的受託人,會碰到一個民法裡罕見的制度:無過失責任。意思是,如果受託人把你的信託財產跟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後來出了事(例如被自己的債權人查封),就算他能證明自己沒做錯任何判斷,照樣要賠。舉證責任完全翻轉:你不用證明他有過失,是他必須證明「就算分開管理,損害還是會發生」。這條是整部信託法裡,讓信託真的成為「保險箱」而不只是一個標籤的技術鐵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受益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人證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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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24 條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