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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24 條(分別管理及違反時之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2.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3.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4.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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