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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25自已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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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5 條規定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例外條件僅有信託行為訂定或不得已事由,違反者依第 26 條負無限責任。

Q · 受託人可以把信託事務外包給別人嗎?

原則禁止,例外才能,違反扛無限責任

依信託法第 25 條,受託人原則上必須自己處理信託事務,只有兩種例外可以委託第三人:信託合約白紙黑字寫明允許委外,或客觀上發生不得已的事由(如突發重病、自然災害)。違反規定擅自委外,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損害,受託人都要負完全責任(第 26 條),這不是「監督不周」的有限責任,是「無限穿透」的完全責任。

白話解讀

選誰當受託人是設立信託最關鍵的決定,因為信託這件事的基礎不是錢,是『你信任誰來動這些錢』。第 25 條把這個直覺變成硬規則:受託人必須自己親自處理,不能隨便外包給別人。只有兩種例外,信託合約白紙黑字寫了可以外包,或者真的發生不得已的狀況(例如受託人臨時重病住院)。這個規定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是,當受託人擅自找第三人代辦,事情一出錯,受託人不是負『選任監督』的有限責任,而是直接扛起第三人所有的過失(第 26 條),包括第三人做的所有壞事、蠢事、疏忽。換句話說,違反第 25 條的代價不是被唸幾句,是民事賠償責任的層級直接翻倍。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25 條為信託制度自己處理原則之核心條款,規範受託人原則上必須親自處理信託事務,僅在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兩種例外情況下,始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本條與第 26 條相互配套,構成信託法人格信任的鐵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信託合約沒寫可以委外,但我真的忙不過來,怎麼辦?

不要自己決定。正確做法是跟委託人和受益人溝通取得書面同意後再委外,或修改信託合約加入授權條款。真的無法處理可依第 36 條辭任。擅自委外的後果:第三人犯錯,你要承擔所有過失(第 26 條第 2 項),這是無限責任。

Q2「不得已事由」到底包含哪些狀況?

實務上嚴格解釋,必須是客觀、暫時、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例如突發重病住院、天災人禍、意外事故。而出差太忙、覺得專業機構做得更好都不算。判斷標準三個:客觀性、暫時性、不可控性。

Q3銀行當受託人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但銀行作為信託業,標準化信託合約通常預先寫明本行得將信託事務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處理,所以委外在合約上合法。信託業法及施行細則對委外範圍、對象、監督有細緻規定。

Q4信託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範受託人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建立信託制度人格信任的核心鐵則,僅信託合約授權或不得已事由可委外。

Q5什麼叫不得已之事由?

客觀上、暫時性、受託人不可控的緊急狀況,例如突發重病住院、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個人事務繁忙不算。

Q6什麼是自己處理原則?

信託法的核心義務,受託人必須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不得任意委託他人,因為信託建立在對特定人的人格信任。

Q7信託法第 25 條和第 26 條差在哪?

25 條訂規則(要自己處理),26 條訂罰則(違反時對第三人過失負無限責任)。兩條配套構成違規嚇阻機制。

Q8受託人合法委外要怎麼做?

信託合約事先寫入授權委任條款,或取得委託人和受益人書面同意後委外,或客觀不得已事由發生暫時委外。

Q9受益人發現受託人擅自委外怎麼告?

調合約對照授權範圍 → 蒐集委外證據 → 寄存證信函 → 依第 26 條請求賠償,或依第 36 條聲請解任。

Q10違反第 25 條要賠多少錢?

對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負完全責任,無上限。包括第三人的故意過失、疏忽、失誤造成的所有損害。

Q11怎麼證明受託人擅自委外?

代辦人身份、簽名筆跡比對、溝通紀錄、第三人的對外行為紀錄、銀行匯款流水。

Q12信託法 25 vs 民法委任 537 哪個嚴?

信託法 25 比民法委任 537 嚴。委任原則可委任複委任,信託原則禁止委外。信託因人格信任性質特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responsibilityliability_scope
受託人親自處理僅就自己故意過失負責有限責任
信託合約授權委外選任監督過失責任(民法 224 但書類推)有限責任
不得已事由委外選任監督過失責任有限責任
擅自委外(違反第 25 條)對第三人一切故意過失負完全責任(第 26 條)無限責任

responsibility

受託人親自處理
僅就自己故意過失負責
信託合約授權委外
選任監督過失責任(民法 224 但書類推)
不得已事由委外
選任監督過失責任
擅自委外(違反第 25 條)
對第三人一切故意過失負完全責任(第 26 條)

liability_scope

受託人親自處理
有限責任
信託合約授權委外
有限責任
不得已事由委外
有限責任
擅自委外(違反第 25 條)
無限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信託法第 28 条(信託事務処理の第三者への委託)
韓國신탁법 제42조(사무 처리의 위탁)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0 條(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17 et suivants(fiducie - 受託人原則親自處理)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80 / Uniform Trust Code § 807(Delegation by Truste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立法理由一、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故受託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如臨時生病等原因,則例外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爰設本條規定。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韓國信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美國託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立法例。

  • 第三人名詞
(0841229 制定)

一、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故受託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如臨時生病等原因,則例外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爰設本條規定。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韓國信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美國託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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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25 條規定:「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