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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信託法 第 26 條(受託人責任)

  1. 1.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2. 2.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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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6 條:受託人合法外包時,僅就選任與監督負責,第三人則負同等責任。

Q · 信託出問題時,受託人說「那部分是外包給第三人」,能完全免責嗎?

依信託法第 26 條第一項,當受託人依第 25 條但書合法外包信託事務時,他的責任縮減為「選任第三人」與「監督職務執行」兩件事,仍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之。同條第二項則拉進真正動手的第三人,要求其負擔「與受託人同一之責任」。所以告侵權時應同時鎖定受託人(選任監督過失)與第三人(同等責任),單告一方等於放走另一方。

白話解讀

你把錢交付信託,看起來是一條鞭責任,其實背後常常是層層分包。信託公司會委託投顧操作股票、找會計師處理稅務、用律師事務所辦過戶。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不直覺的事:當受託人合法外包(信託契約有寫,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受託人的責任只剩兩層,「選人有沒有看走眼」和「有沒有好好監督」。真正動手的那個第三人,反而要負擔「跟受託人同等的」責任。所以受益人虧錢時,你的第一直覺是告信託公司,但實務上你應該同時把那個被委託的第三方一起拉進來。把責任只押在信託公司身上,可能讓真正出錯的那個人逃掉,而信託公司還能靠「我選任監督沒過失」脫身一半。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26 條為受託人合法委由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時的責任分配規範,前項建立受託人「選任與監督」之有限責任,後項令該第三人承擔「與受託人同等之責任」,與第 25 條(自己處理原則)、第 27 條(違法外包之全責)共同構成信託受託人責任分層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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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公司說「那部分是外包的不關我們事」,這個說法對嗎?

對一半。如果是合法外包(信託契約有寫或有不得已事由),信託公司的責任縮為選任和監督。但這不等於完全沒事,他們還是要證明選任沒過失、有實際監督。同時你應該對外包的第三人另外主張責任,因為他依第 26 條第二項要負跟受託人同樣重的責任。內行人提示:信託公司最怕的不是你只告他,是你同時把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因為兩邊互相推責的攻防會讓真相更快浮出來。

Q2信託契約裡寫了「得委由第三人處理」,是不是受託人就完全免責了?

不是。這句話只是讓外包「合法化」,讓受託人從第 27 條(全責)退到第 26 條(選任監督責任)。受託人還是要證明自己有盡到選任和監督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否則一樣要賠。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要求受託人提供「選任標準」和「監督機制」的書面說明,這份文件未來是你評估他有沒有盡責的關鍵證據。沒提供的,這個契約就有問題。

Q3外包的第三人不在台灣(例如海外資產管理機構)怎麼追責?

本條第二項在法律上適用,但實務執行有跨境管轄和執行的問題。你可以對受託人主張選任過失(外國機構選任的盡職調查是否充分),這條路比直接追海外第三人務實。內行人提示:信託契約涉及海外操作時,務必在簽約前確認爭議解決的管轄條款和執行方式,事後追比事前防困難十倍。

Q4信託法第 26 條是什麼?

規範受託人合法外包信託事務時的責任分配:受託人僅負選任監督責任,第三人負同等責任。是信託糾紛分層追責的法律基礎。

Q5信託法 26 條的「代為處理」是什麼意思?

受託人將信託事務的具體執行委由第三人為之,自己保留選任與監督權限。常見如信託公司外包投資管理給投顧、外包不動產管理給物業公司。

Q6什麼叫「與受託人同一之責任」?

依第 26 條第二項,第三人對受益人負擔與受託人同等程度之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與損害賠償責任,不是減等責任。

Q7信託法 26 條跟第 27 條差在哪?

第 26 條是合法外包(契約允許或不得已事由)→ 受託人責任縮減為選任監督;第 27 條是違法外包 → 受託人就第三人行為負全責。

Q8信託資產外包代操虧損怎麼告?

1. 索取外包依據文件 2. 調閱選任與監督紀錄 3. 對受託人主張選任監督過失 4. 同時對第三人依第 26 條第二項主張同等責任 5. 兩者列共同被告。

Q9受託人怎麼證明自己選任監督沒過失?

提出選任過程的盡職調查紀錄(資格、經驗、合規審查)+ 監督機制的執行證據(定期報告、抽查紀錄、異常處理)。沒書面紀錄等於有過失。

Q10信託糾紛訴訟費用多少?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信託糾紛律師費 15-30 萬起跳,加上鑑定費(信託管理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標準鑑定)約 5-15 萬。

Q11怎麼證明受託人選任有過失?

舉證第三人選任時已有不利資訊(如該機構過往違規紀錄、財務危機、合規警告),而受託人未做基本查證或刻意忽視。

Q12信託法 26 條 vs 民法 224 條哪個適用?

信託關係優先適用信託法 26 條(特別法),純委任關係用民法 224 條(債務人就履行輔助人故意過失負全責)。信託法 26 把第三人拉進來負同等責任,民法 224 不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asetrustee_liabilitythird_party_liabilitypremise
信託法第 26 條(合法外包)選任與監督之善良管理人責任與受託人同一之責任符合第 25 條但書(契約允許或不得已事由)
信託法第 27 條(違法外包)就第三人之行為與其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全責)依民法侵權或委任法理另行追究違反第 25 條本文之自己處理原則
民法第 224 條(債務履行輔助人)債務人就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履行輔助人對債權人原則不負契約責任債務履行過程使用他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信託法第 28 条(信託事務の処理の第三者への委託)
🇰🇷 韓國신탁법 제42조(신탁사무 처리의 위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30 条(受托人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之责任)
🇩🇪 德國BGB § 664(Auftrag - 親身義務及代理委託)+ § 278(Erfüllungsgehilfe - 履行輔助人責任)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26(fiducie - 受託人之委派)+ article 1994(mandataire - 受任人轉委任)
🇺🇸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807(Delegation by Trustee)+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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