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26 條(受託人責任)
- 1.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 2.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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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6 條:受託人合法外包時,僅就選任與監督負責,第三人則負同等責任。
Q · 信託出問題時,受託人說「那部分是外包給第三人」,能完全免責嗎?
依信託法第 26 條第一項,當受託人依第 25 條但書合法外包信託事務時,他的責任縮減為「選任第三人」與「監督職務執行」兩件事,仍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之。同條第二項則拉進真正動手的第三人,要求其負擔「與受託人同一之責任」。所以告侵權時應同時鎖定受託人(選任監督過失)與第三人(同等責任),單告一方等於放走另一方。
白話解讀
你把錢交付信託,看起來是一條鞭責任,其實背後常常是層層分包。信託公司會委託投顧操作股票、找會計師處理稅務、用律師事務所辦過戶。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不直覺的事:當受託人合法外包(信託契約有寫,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受託人的責任只剩兩層,「選人有沒有看走眼」和「有沒有好好監督」。真正動手的那個第三人,反而要負擔「跟受託人同等的」責任。所以受益人虧錢時,你的第一直覺是告信託公司,但實務上你應該同時把那個被委託的第三方一起拉進來。把責任只押在信託公司身上,可能讓真正出錯的那個人逃掉,而信託公司還能靠「我選任監督沒過失」脫身一半。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26 條為受託人合法委由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時的責任分配規範,前項建立受託人「選任與監督」之有限責任,後項令該第三人承擔「與受託人同等之責任」,與第 25 條(自己處理原則)、第 27 條(違法外包之全責)共同構成信託受託人責任分層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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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公司說「那部分是外包的不關我們事」,這個說法對嗎?▾
對一半。如果是合法外包(信託契約有寫或有不得已事由),信託公司的責任縮為選任和監督。但這不等於完全沒事,他們還是要證明選任沒過失、有實際監督。同時你應該對外包的第三人另外主張責任,因為他依第 26 條第二項要負跟受託人同樣重的責任。內行人提示:信託公司最怕的不是你只告他,是你同時把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因為兩邊互相推責的攻防會讓真相更快浮出來。
Q2信託契約裡寫了「得委由第三人處理」,是不是受託人就完全免責了?▾
不是。這句話只是讓外包「合法化」,讓受託人從第 27 條(全責)退到第 26 條(選任監督責任)。受託人還是要證明自己有盡到選任和監督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否則一樣要賠。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要求受託人提供「選任標準」和「監督機制」的書面說明,這份文件未來是你評估他有沒有盡責的關鍵證據。沒提供的,這個契約就有問題。
Q3外包的第三人不在台灣(例如海外資產管理機構)怎麼追責?▾
本條第二項在法律上適用,但實務執行有跨境管轄和執行的問題。你可以對受託人主張選任過失(外國機構選任的盡職調查是否充分),這條路比直接追海外第三人務實。內行人提示:信託契約涉及海外操作時,務必在簽約前確認爭議解決的管轄條款和執行方式,事後追比事前防困難十倍。
Q4信託法第 26 條是什麼?▾
規範受託人合法外包信託事務時的責任分配:受託人僅負選任監督責任,第三人負同等責任。是信託糾紛分層追責的法律基礎。
Q5信託法 26 條的「代為處理」是什麼意思?▾
受託人將信託事務的具體執行委由第三人為之,自己保留選任與監督權限。常見如信託公司外包投資管理給投顧、外包不動產管理給物業公司。
Q6什麼叫「與受託人同一之責任」?▾
依第 26 條第二項,第三人對受益人負擔與受託人同等程度之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與損害賠償責任,不是減等責任。
Q7信託法 26 條跟第 27 條差在哪?▾
第 26 條是合法外包(契約允許或不得已事由)→ 受託人責任縮減為選任監督;第 27 條是違法外包 → 受託人就第三人行為負全責。
Q8信託資產外包代操虧損怎麼告?▾
1. 索取外包依據文件 2. 調閱選任與監督紀錄 3. 對受託人主張選任監督過失 4. 同時對第三人依第 26 條第二項主張同等責任 5. 兩者列共同被告。
Q9受託人怎麼證明自己選任監督沒過失?▾
提出選任過程的盡職調查紀錄(資格、經驗、合規審查)+ 監督機制的執行證據(定期報告、抽查紀錄、異常處理)。沒書面紀錄等於有過失。
Q10信託糾紛訴訟費用多少?▾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信託糾紛律師費 15-30 萬起跳,加上鑑定費(信託管理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標準鑑定)約 5-15 萬。
Q11怎麼證明受託人選任有過失?▾
舉證第三人選任時已有不利資訊(如該機構過往違規紀錄、財務危機、合規警告),而受託人未做基本查證或刻意忽視。
Q12信託法 26 條 vs 民法 224 條哪個適用?▾
信託關係優先適用信託法 26 條(特別法),純委任關係用民法 224 條(債務人就履行輔助人故意過失負全責)。信託法 26 把第三人拉進來負同等責任,民法 224 不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se | trustee_liability | third_party_liability | premise |
|---|---|---|---|
| 信託法第 26 條(合法外包) | 選任與監督之善良管理人責任 | 與受託人同一之責任 | 符合第 25 條但書(契約允許或不得已事由) |
| 信託法第 27 條(違法外包) | 就第三人之行為與其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全責) | 依民法侵權或委任法理另行追究 | 違反第 25 條本文之自己處理原則 |
| 民法第 224 條(債務履行輔助人) | 債務人就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 履行輔助人對債權人原則不負契約責任 | 債務履行過程使用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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