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22 條(受託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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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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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2 條要求受託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標準等同專業信託業者,不分業餘有償。
Q · 幫家人當受託人,我是業餘的,也要用專業等級的注意義務嗎?
要。法律不分專業業餘
依信託法第 22 條,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不分專業或業餘、有償或無償。此標準等同從事該類信託業務的專業人士會達到的水平,包括做盡職調查、分散風險、定期書面報告、留下決策紀錄。違反者依第 23 條負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責任,嚴重者依第 36 條可被解任。
深度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信託是富豪設計給自己的遊戲。錯了。你買的共同基金是信託,你公司的員工持股信託是信託,你爸媽生前替你安排的家族信託也是信託,甚至你去銀行買的某些結構型商品底層都是信託架構。只要有信託關係,這條就是懸在受託人頭上的劍:他不是「盡力就好」,他要用「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那個行業、那個位置的專業人士會達到的標準)處理你的事。這是法律裡最高等級的注意義務之一。投資判斷失誤、忘記某個申報期限、沒有定期查帳,只要低於這個標準,下一條(§23)就直接要他賠。你以為這條很抽象?實務上它是所有信託糾紛判決書裡被引用最多的一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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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503507430 號
- 法律字第 11503500100 號
-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既基於信賴關係管理公益信託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 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公益目的,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法律字第 11403511500 號
- 有關為研議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嗣因受益人死亡,依 信託契約移轉一定金額以下之信託財產支付其喪葬費,免檢附
- 法律字第 11303500230 號
- 有關公益信託不同意進行修約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意旨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 明
- 法律字第 11103509800 號
- 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
- 法律字第 11103501840 號
立法沿革 1 版
- 善良管理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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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