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14 條(混同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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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14 條排除民法混同原則於信託之適用,受託人個人取得信託限制物權標的時,該權利不消滅。
Q · 受託人剛好取得信託標的的所有權,信託裡的抵押權會消失嗎?
不會。信託法第 14 條明文排除民法混同。
依信託法第 14 條,當信託財產是抵押權、地上權、質權等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個人縱使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例如成為抵押物的所有人),信託上的限制物權仍然繼續存在,不因混同而消滅。立法理由是信託本質要求「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個人財產分離」,若機械適用民法第 762 條,信託保障會因角色巧合重疊而蒸發,故本條明文排除以維護受益人利益。
深度解讀
民法有一個很基本的規則叫「混同」:同一個人既擁有某個財產,又擁有對這個財產的某種權利(例如抵押權、地上權、質權),這個較小的權利會自動消滅,因為你不可能擁有對自己房子的抵押權。但信託法第 14 條在信託場景中把這個規則整個推翻。如果受託人代管的信託財產是一個限制物權(例如信託裡的抵押權),然後受託人個人又取得那塊土地的所有權,抵押權不會消滅。為什麼?因為信託的核心就是「分離」,信託財產和受託人的個人財產是兩個不同的錢包,就算裝在同一個人身上,也不能互相吞噬、不能混在一起。這條規則讓受益人不會因為受託人剛好繼承或買下了某塊地,就莫名其妙失去信託財產的保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所有權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混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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