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15 條(管理方法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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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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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15 條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方同意變更,缺一方同意即無法變更。
Q · 信託契約簽了還能改管理方法嗎?
能。委託人、受託人、每位受益人三方都同意就能改
依信託法第 15 條,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三方同意變更,三方指委託人、受託人、每一個受益人,缺一不行。可改的是「管理方法」(投資標的、撥付頻率、管理權限等),不是信託本旨或受益人。三方談不攏時,依第 16 條由法院依情事變更介入。
深度解讀
信託這件事很多人以為一旦簽了就像鐵板一塊,委託人把財產交出去之後就完全失去控制權,約定裡寫的管理方法永遠都得照辦。但這條寫的是另一種現實:只要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都同意,原本寫在信託契約裡的管理方法可以改。你為身心障礙的孩子設立照護信託,原本約定每月撥付三萬元作為生活費,幾年後醫療支出暴漲,這個金額撐不下去了。你不需要廢掉整個信託重做一個,三方坐下來談,同意改成每月五萬元,信託照常運作。但注意:「三方同意」是並列條件,任何一方反對都不行。受益人如果有好幾個(例如三個子女),每一個都要點頭。這條給的彈性,是建立在「所有利益相關人都願意」的基礎上,不是委託人單方面說了算,也不是受託人方便管理就能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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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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