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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22321 號
要旨
關於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其繼承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其繼承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三○○○七○八七號函。
二、按「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分別為信託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依來函所述,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如其繼承人未終止信託關係前,依上開規定信託利益本應由受益人(即委託人)之繼承人享有。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準此,本件自益信託之受益人(即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依法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至於當事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時,受益人之繼承人應否繳納遺產稅後始得辦理之?宜洽請賦稅主管機關財政部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