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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16 條(聲請法院變更管理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2. 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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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情事變更 II 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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