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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信託法 第 16 條(聲請法院變更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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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2. 2.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16 條規定,信託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不符受益人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均得聲請法院變更,是信託僵局的法定破解條款。

Q · 信託設了之後爸爸過世,管理方法害我虧錢能改嗎?

能。第 16 條給單方聲請法院的權利

依信託法第 16 條,信託財產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任一方均得單獨向法院聲請變更,不需其他人同意。這條跟第 15 條(三方合意變更)並列為兩條變更路徑,差別在第 16 條走司法、第 15 條走協商。委託人已過世、受託人擺爛、受益人孤立無援的情況,第 16 條是唯一活路。

深度解讀

信託不是一旦設好就動不了的石頭。股市崩盤了、法規改了、當初委託人想的那套管理方式現在看反而害了你,你不用等所有人點頭。第16條給你一條捷徑:直接向法院聲請變更。大家都以為信託要三方(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一起同意才能改(第15條那條路),但如果其中一方不配合、或委託人已經不在人世,整個信託就卡死了。這條就是給你一把能撬開僵局的工具。唯一的前提是「情事變更」加上「現在的管理方法已經不符合受益人利益」。這個門檻不低,但也不是天方夜譚。信託成立十年、二十年後環境早就跟當初不一樣,這條是為這種長期時間差而生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情事變更名詞
  • 受益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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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16 條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