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16 條(聲請法院變更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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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16 條規定,信託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不符受益人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均得聲請法院變更,是信託僵局的法定破解條款。
Q · 信託設了之後爸爸過世,管理方法害我虧錢能改嗎?
能。第 16 條給單方聲請法院的權利
依信託法第 16 條,信託財產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任一方均得單獨向法院聲請變更,不需其他人同意。這條跟第 15 條(三方合意變更)並列為兩條變更路徑,差別在第 16 條走司法、第 15 條走協商。委託人已過世、受託人擺爛、受益人孤立無援的情況,第 16 條是唯一活路。
深度解讀
信託不是一旦設好就動不了的石頭。股市崩盤了、法規改了、當初委託人想的那套管理方式現在看反而害了你,你不用等所有人點頭。第16條給你一條捷徑:直接向法院聲請變更。大家都以為信託要三方(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一起同意才能改(第15條那條路),但如果其中一方不配合、或委託人已經不在人世,整個信託就卡死了。這條就是給你一把能撬開僵局的工具。唯一的前提是「情事變更」加上「現在的管理方法已經不符合受益人利益」。這個門檻不低,但也不是天方夜譚。信託成立十年、二十年後環境早就跟當初不一樣,這條是為這種長期時間差而生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情事變更名詞
- 受益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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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