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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36受託人之辭任、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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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2. 2.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3. 3.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4. 4.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36 條規範受託人辭任要委託人加受益人同意或法院許可,解任要重大事由加法院裁定,舊受託人於新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

Q · 受託人想辭職或我想換掉受託人,能做嗎?

辭任要雙方同意或法院許可;解任要重大事由加法院介入

依信託法第 36 條,受託人辭任原則上要委託人加受益人雙方同意,僅在不得已事由下可聲請法院許可。解任則需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由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聲請法院裁定。新受託人由契約、委託人指定或法院選任產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舊受託人在新受託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過渡期常是糾紛溫床。

白話解讀

你把錢財交給信任的人管理,簽下信託契約。幾年後,那個人突然說「我不幹了」,或者相反,你發現他幹得亂七八糟甚至挪用財產。這兩種情境,你的武器都在這條。受託人不能說走就走,原則上要委託人加受益人雙方同意才能辭任,只有不得已事由才能聲請法院許可。反過來,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委託人或受益人可以聲請法院把他解任,信託監察人也可以。新的受託人怎麼產生?契約有寫照契約,沒寫由委託人指定,委託人不能或不願意指定就由法院選任。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舊的受託人在新人接手前,權利義務不會自動消滅。這段「過渡期」是很多糾紛的溫床。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36 條為受託人進出開關之核心條文,規範三項要件:受託人辭任要件(雙方同意或法院許可)、受託人解任要件(重大事由加法院裁定)、新受託人產生程序(契約、委託人指定、法院選任);並設過渡期條款,舊受託人於新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覺得受託人做得不好,但他沒挪用錢,只是態度很爛、報告亂寫,這樣能聲請解任嗎?

這類情境的關鍵是能不能撐起「重大事由」這四個字。單純態度不好、報告格式亂,法院通常不會解任。但如果能具體指出他多次違反委託人的書面指示、應提供的對帳資料長期缺漏、造成信託財產實際或潛在損失,就有機會。內行人提示:先累積三次以上的書面催告紀錄再提告,法院會認為你給了受託人合理的改善機會,解任獲准率會高很多。

Q2受託人說要辭任,我們已經口頭同意了,現在他說不算,要繼續做,可以嗎?

如果只是口頭同意,法律效果不穩固。第一項要求的是「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實務上最好以書面為之,並載明辭任生效日期和交接安排。沒簽書面,只要任何一方反悔,原來的信託關係就仍然存在。內行人提示:辭任同意書最好同時寫進「新受託人由 X 擔任,自 Y 日起交接」,一次把辭任和繼任兩件事綁在一起處理,避免空窗期。

Q3舊受託人已經辭了,新的還沒找到,這段時間信託財產出問題誰負責?

第四項說得很清楚:舊受託人在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完整的權利及義務。這段期間他對信託財產的損害仍然要依第 22 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內行人提示:辭任生效和新受託人就任之間最好不要留空窗,如果無法立刻找到新人,可以在信託契約或辭任同意書中明訂一個臨時受託人或由法院選任,避免舊受託人因為「我都辭了」的心態而鬆懈。

Q4信託法第 36 條規範什麼?

規範受託人辭任、解任、新受託人產生及過渡期權義延續四個面向,是受託人進出的核心開關條文。

Q5什麼是受託人辭任和解任的差別?

辭任是受託人主動退出(要雙方同意或不得已事由),解任是被法院強制終止職務(要重大事由)。前者由受託人發動,後者由委託人/受益人/監察人發動。

Q6「不得已之事由」是什麼?

客觀上使受託人無法繼續履行職務的事由,如重大疾病、長期出國、利益衝突。單純「我不想做了」「太麻煩」不算。

Q7「重大事由」是什麼?

受託人違背職務、嚴重失職或其他足以動搖信託關係基礎的事由。包含違反善管注意義務、長期不對帳、涉嫌挪用、未揭露利益衝突等。

Q8想換掉信託受託人怎麼辦?

蒐證 → 書面催告改善 → 累積 2-3 次未改善紀錄 → 具狀向法院聲請解任 → 同步聲請假處分防財產流失。

Q9信託受託人想辭職怎麼辦?

先嘗試取得委託人加受益人書面同意,協商不成而有不得已事由(健康/出國/利益衝突),向法院聲請許可辭任。

Q10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要花多少錢?

非財產權聲請事件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如同時聲請假處分另計擔保金(視信託財產估價);律師費 8-15 萬起跳。

Q11怎麼證明受託人有重大事由?

蒐集交易明細、對帳單差異、簽核文件、通訊紀錄、第三人證詞、會計師報告。累積至少 2-3 次書面催告未改善的紀錄會大幅提升勝算。

Q12信託法 36 條 vs 民法委任終止差在哪?

民法委任原則上可隨時終止,信託受託人辭任受嚴格限制(雙方同意或法院許可)。這是信託和一般委任最大差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辭任路徑
解任路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第 56 條(受託者の辞任)+ 第 58 條(受託者の解任)
韓國신탁법 제14조(수탁자의 사임)+ 제16조(수탁자의 해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8 條(受託人辭任)+ 第 39 條(受託人解任)
德國BGB § 671(任意契約終止類比)+ 德國信託受託人多依個別契約條款處理(Treuhand 概念非法定統一制度)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27(fiduciaire 辭任)+ article 2029(fiducie 終止)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705(Resignation of Trustee)+ § 706(Removal of Truste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職務解除之事由,包括自行辭任與法院解任。按受託人自行辭任,有損信託事務之處理,宜有相當之限制,爰於第一項規定受託人辭任之條件。   二、受託人違背其任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已不適任受託人,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另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信託監察人於此情形,亦得以自己名義,聲請法院將受託人解任。   三、為使信託事務在受託人辭任或被解任後仍得以賡續處理,第三項規定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外,由委託人指定新受託人,委託人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得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四、第一項之受託人既係自行辭任,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當應繼續處理信託事務,爰於第四項規定其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與義務。   五、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韓國信託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美國信託法第一百零六條等立法例。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841229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職務解除之事由,包括自行辭任與法院解任。按受託人自行辭任,有損信託事務之處理,宜有相當之限制,爰於第一項規定受託人辭任之條件。   二、受託人違背其任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已不適任受託人,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另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信託監察人於此情形,亦得以自己名義,聲請法院將受託人解任。   三、為使信託事務在受託人辭任或被解任後仍得以賡續處理,第三項規定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外,由委託人指定新受託人,委託人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得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四、第一項之受託人既係自行辭任,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當應繼續處理信託事務,爰於第四項規定其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與義務。   五、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韓國信託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美國信託法第一百零六條等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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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36 條規定:「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