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36 條(受託人之辭任、解任)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36 條規範受託人辭任要委託人加受益人同意或法院許可,解任要重大事由加法院裁定,舊受託人於新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
Q · 受託人想辭職或我想換掉受託人,能做嗎?
辭任要雙方同意或法院許可;解任要重大事由加法院介入
依信託法第 36 條,受託人辭任原則上要委託人加受益人雙方同意,僅在不得已事由下可聲請法院許可。解任則需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由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聲請法院裁定。新受託人由契約、委託人指定或法院選任產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舊受託人在新受託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過渡期常是糾紛溫床。
深度解讀
你把錢財交給信任的人管理,簽下信託契約。幾年後,那個人突然說「我不幹了」,或者相反,你發現他幹得亂七八糟甚至挪用財產。這兩種情境,你的武器都在這條。受託人不能說走就走,原則上要委託人加受益人雙方同意才能辭任,只有不得已事由才能聲請法院許可。反過來,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委託人或受益人可以聲請法院把他解任,信託監察人也可以。新的受託人怎麼產生?契約有寫照契約,沒寫由委託人指定,委託人不能或不願意指定就由法院選任。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舊的受託人在新人接手前,權利義務不會自動消滅。這段「過渡期」是很多糾紛的溫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