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36 條(受託人之辭任、解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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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託人Exc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
Exc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自行辭任
💇立法理由:
按受託人自行辭任,有損信託事務之處理,宜有相當之限制
II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法院解任
III 前二項情形,Exc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IV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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