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36 條(受託人之辭任、解任)
- 1.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 2.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 3.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 4.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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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36 條規範受託人辭任要委託人加受益人同意或法院許可,解任要重大事由加法院裁定,舊受託人於新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
Q · 受託人想辭職或我想換掉受託人,能做嗎?
依信託法第 36 條,受託人辭任原則上要委託人加受益人雙方同意,僅在不得已事由下可聲請法院許可。解任則需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由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聲請法院裁定。新受託人由契約、委託人指定或法院選任產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舊受託人在新受託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過渡期常是糾紛溫床。
白話解讀
你把錢財交給信任的人管理,簽下信託契約。幾年後,那個人突然說「我不幹了」,或者相反,你發現他幹得亂七八糟甚至挪用財產。這兩種情境,你的武器都在這條。受託人不能說走就走,原則上要委託人加受益人雙方同意才能辭任,只有不得已事由才能聲請法院許可。反過來,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委託人或受益人可以聲請法院把他解任,信託監察人也可以。新的受託人怎麼產生?契約有寫照契約,沒寫由委託人指定,委託人不能或不願意指定就由法院選任。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舊的受託人在新人接手前,權利義務不會自動消滅。這段「過渡期」是很多糾紛的溫床。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36 條為受託人進出開關之核心條文,規範三項要件:受託人辭任要件(雙方同意或法院許可)、受託人解任要件(重大事由加法院裁定)、新受託人產生程序(契約、委託人指定、法院選任);並設過渡期條款,舊受託人於新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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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覺得受託人做得不好,但他沒挪用錢,只是態度很爛、報告亂寫,這樣能聲請解任嗎?▾
這類情境的關鍵是能不能撐起「重大事由」這四個字。單純態度不好、報告格式亂,法院通常不會解任。但如果能具體指出他多次違反委託人的書面指示、應提供的對帳資料長期缺漏、造成信託財產實際或潛在損失,就有機會。內行人提示:先累積三次以上的書面催告紀錄再提告,法院會認為你給了受託人合理的改善機會,解任獲准率會高很多。
Q2受託人說要辭任,我們已經口頭同意了,現在他說不算,要繼續做,可以嗎?▾
如果只是口頭同意,法律效果不穩固。第一項要求的是「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實務上最好以書面為之,並載明辭任生效日期和交接安排。沒簽書面,只要任何一方反悔,原來的信託關係就仍然存在。內行人提示:辭任同意書最好同時寫進「新受託人由 X 擔任,自 Y 日起交接」,一次把辭任和繼任兩件事綁在一起處理,避免空窗期。
Q3舊受託人已經辭了,新的還沒找到,這段時間信託財產出問題誰負責?▾
第四項說得很清楚:舊受託人在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完整的權利及義務。這段期間他對信託財產的損害仍然要依第 22 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內行人提示:辭任生效和新受託人就任之間最好不要留空窗,如果無法立刻找到新人,可以在信託契約或辭任同意書中明訂一個臨時受託人或由法院選任,避免舊受託人因為「我都辭了」的心態而鬆懈。
Q4信託法第 36 條規範什麼?▾
規範受託人辭任、解任、新受託人產生及過渡期權義延續四個面向,是受託人進出的核心開關條文。
Q5什麼是受託人辭任和解任的差別?▾
辭任是受託人主動退出(要雙方同意或不得已事由),解任是被法院強制終止職務(要重大事由)。前者由受託人發動,後者由委託人/受益人/監察人發動。
Q6「不得已之事由」是什麼?▾
客觀上使受託人無法繼續履行職務的事由,如重大疾病、長期出國、利益衝突。單純「我不想做了」「太麻煩」不算。
Q7「重大事由」是什麼?▾
受託人違背職務、嚴重失職或其他足以動搖信託關係基礎的事由。包含違反善管注意義務、長期不對帳、涉嫌挪用、未揭露利益衝突等。
Q8想換掉信託受託人怎麼辦?▾
蒐證 → 書面催告改善 → 累積 2-3 次未改善紀錄 → 具狀向法院聲請解任 → 同步聲請假處分防財產流失。
Q9信託受託人想辭職怎麼辦?▾
先嘗試取得委託人加受益人書面同意,協商不成而有不得已事由(健康/出國/利益衝突),向法院聲請許可辭任。
Q10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要花多少錢?▾
非財產權聲請事件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如同時聲請假處分另計擔保金(視信託財產估價);律師費 8-15 萬起跳。
Q11怎麼證明受託人有重大事由?▾
蒐集交易明細、對帳單差異、簽核文件、通訊紀錄、第三人證詞、會計師報告。累積至少 2-3 次書面催告未改善的紀錄會大幅提升勝算。
Q12信託法 36 條 vs 民法委任終止差在哪?▾
民法委任原則上可隨時終止,信託受託人辭任受嚴格限制(雙方同意或法院許可)。這是信託和一般委任最大差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enarios |
|---|---|
| 辭任路徑 | [ { "name": "雙方同意辭任", "requirements": "委託人 + 受益人書面同意", "court_intervention": "不需要", "typical_use": "正常退場" }, { "name": "不得已事由辭任", "requirements": "健康、出國、利益衝突等客觀事由", "court_intervention": "需聲請法院許可", "typical_use": "受託人方主動退出" }, { "name": "契約約定隨時辭任", "requirements": "信託契約明訂", "court_intervention": "不需要", "typical_use": "預先設計彈性退場" } ] |
| 解任路徑 | [ { "name": "委託人聲請解任", "requirements": "重大事由 + 具體證據", "court_intervention": "需法院裁定", "typical_use": "委託人發現受託人違失" }, { "name": "受益人聲請解任", "requirements": "重大事由 + 具體證據", "court_intervention": "需法院裁定", "typical_use": "受益人權益受損" }, { "name": "信託監察人聲請解任", "requirements": "公益信託或設有監察人之信託", "court_intervention": "需法院裁定", "typical_use": "公益信託監督機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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