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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36 條(受託人之辭任、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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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2. 2.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3. 3.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4. 4.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36 條規範受託人辭任要委託人加受益人同意或法院許可,解任要重大事由加法院裁定,舊受託人於新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

Q · 受託人想辭職或我想換掉受託人,能做嗎?

辭任要雙方同意或法院許可;解任要重大事由加法院介入

依信託法第 36 條,受託人辭任原則上要委託人加受益人雙方同意,僅在不得已事由下可聲請法院許可。解任則需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由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聲請法院裁定。新受託人由契約、委託人指定或法院選任產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舊受託人在新受託人接手前,仍負完整權利義務,過渡期常是糾紛溫床。

深度解讀

你把錢財交給信任的人管理,簽下信託契約。幾年後,那個人突然說「我不幹了」,或者相反,你發現他幹得亂七八糟甚至挪用財產。這兩種情境,你的武器都在這條。受託人不能說走就走,原則上要委託人加受益人雙方同意才能辭任,只有不得已事由才能聲請法院許可。反過來,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委託人或受益人可以聲請法院把他解任,信託監察人也可以。新的受託人怎麼產生?契約有寫照契約,沒寫由委託人指定,委託人不能或不願意指定就由法院選任。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舊的受託人在新人接手前,權利義務不會自動消滅。這段「過渡期」是很多糾紛的溫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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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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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36 條規定:「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