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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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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第 60 條(監督機關)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 61 條(受託不遵從監督之處罰)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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