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信託法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1.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2.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