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82 條(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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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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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82 條規定公益信託受託人有五款違規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
Q · 公益信託受託人做假帳會被怎樣罰?
2 到 20 萬罰受託人本身,不從信託財產扣
依信託法第 82 條,公益信託受託人有五款違規之一(帳簿不實、拒絕檢查、不實申報、怠於公告、違反監督命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對象是受託人本身(自然人或法人),不是信託財產,五款獨立可分別處罰。
白話解讀
公益信託用的是「公共的信任」,法律回應這份信任的方式是一張明確的罰則清單。這條列了五種受託人最容易動手腳或偷懶的行為:把帳做假、擋住稽查、申報時說謊、該公告不公告、不聽主管機關的命令。任何一項踩到,就是 2 萬到 20 萬的罰鍰。值得注意的是,罰的是「人」,不是「信託」。意思是:你掛在某某慈善信託底下管理一億元捐款,做假帳被抓到,罰鍰是罰到你(或你擔任受託人的那家機構)頭上,不是從信託財產裡扣。這個設計很重要,因為它讓受託人個人必須承擔代價,不能用「反正是信託的錢出」當藉口。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82 條為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行政罰則條款,列舉五款違規類型: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不實之記載;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向主管機關不實申報或隱瞞事實;怠於公告或不實公告;違反監督命令。違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罰鍰對象為受託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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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小捐款人,發現公益信託的年報數字對不上,我能做什麼?
可直接向該公益信託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常是該信託許可設立的主管機關,如教育部、衛福部)書面檢舉,指明你懷疑屬於本條第 1 款「不實記載」或第 4 款「不實公告」。主管機關依法應該處理,不能因為你捐款金額小就拒絕受理。內行人提示:檢舉時附上你手上的年報截圖和你認為不一致的具體數字對照,比籠統說「有問題」有力十倍。
Q2受託人是一家大銀行,被罰 2 到 20 萬對他們來說不痛不癢吧?
單次罰鍰金額確實不高,但這條的殺傷力在「紀錄」而不在「金額」。受託人一旦有違規紀錄,將來其他公益信託的許可申請、稅捐優惠資格、甚至銀行信託業務的主管機關評鑑都會被影響。對信譽型機構而言,「有這筆紀錄」比「繳這筆錢」痛得多。內行人提示:主管機關的裁罰紀錄通常會在其年度監督報告中揭露,影響公眾觀感和同業評比。
Q3五款都違反了,會被罰一次 20 萬還是五次 20 萬?
實務上通常依違規行為的次數和類型分別處罰,不是「五款發生就只罰一次」。如果五項違規是獨立的行為(不同時間、不同事由),可能分別各罰一次。但如果是同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款(例如一份不實公告同時構成第 1 款和第 4 款),會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從一重處罰。內行人提示:受託人面對多項違規指控時,答辯策略的核心是「釐清這是一行為還是多行為」,這決定了罰鍰總額的上限差距可能達幾十萬。
Q4信託法第 82 條是什麼?
公益信託受託人五款違規之行政罰則條款,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是公益信託監督體系的核心制裁工具。
Q5公益信託受託人是誰?
為公益目的(教育、文化、慈善等)受託管理財產之人,常見為信託業(銀行信託部)、財團法人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自然人。
Q6公益信託五款違規分別是什麼?
第 1 款帳簿不實、第 2 款拒絕檢查、第 3 款不實申報、第 4 款怠於公告、第 5 款違反監督命令。五款獨立可分別處罰。
Q7「違反監督命令」是什麼意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 76、77 條等發出之具體指示(如要求調整不符公益目的之財產運用),受託人未於合理期間執行即構成違反。
Q8怎麼舉發公益信託受託人違規?
蒐證 → 對應五款之一 → 書面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 → 副知信託監察人,必要時對涉刑事部分另向檢察官提告。
Q9罰鍰金額怎麼算?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故意/過失、損害大小、配合度、有無前科)裁量決定。
Q10受託人被罰後怎麼救濟?
收受裁處書 30 日內提訴願 → 訴願決定不服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主張情節輕微或事實認定錯誤爭取減輕或撤銷。
Q11怎麼證明受託人「拒絕檢查」?
蒐集通訊紀錄、檢查通知書、回應或不回應紀錄、現場錄音錄影;藉故拖延、消極抵抗亦屬妨礙範圍。
Q12信託法 82 vs 信託法 83 哪個比較重?
82 條罰 2-20 萬針對受託人五款違規;83 條罰未經許可使用公益信託名稱者,金額相當但對象不同(83 含非受託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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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法第 82 條五款違規對照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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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有關全國性社會福利公益信託,未完成受託人不具運用決定權相關條款之 契約修正,得否由主管機關逕行變更信託條款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403511080 號
- 依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其選任方式原則適用一般信託之規定, 故關於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原則先視信託行為有無約定,若信
- 法律字第 11303512940 號
-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 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
- 法律字第 11203501630 號
- 公益信託之目的在促進社會公益,應儘可能使其存續。故公益信託成立後 ,如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致該公益信託之目的
- 法律字第 11103503450 號
- 法律字第 10903504660 號
-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
立法沿革 1 版
(0841229 制定)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立法理由一、本條處罰之客體為「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而非「公益信託」,旨在促使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忠實履行職務,以維公益。 二、有本條所列各款事項,其情節均較為重大,故須加以處罰。 三、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三條之五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一、本條處罰之客體為「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而非「公益信託」,旨在促使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忠實履行職務,以維公益。 二、有本條所列各款事項,其情節均較為重大,故須加以處罰。 三、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三條之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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