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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83 條(使用公益信託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
  2.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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