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83 條(使用公益信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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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83 條保護「公益信託」名稱專用,未經許可使用或近似文字者,罰 1 萬至 10 萬元。
Q · 沒有許可的組織,可以叫「公益信託」嗎?
不行,違者罰 1 萬到 10 萬
依信託法第 83 條第一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公益信託」字樣,也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的相近文字(如「公益信賴」「慈善信託」等)。違反者依第二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保護的是「公益信託」這四個字在社會大眾心中的整體公信力。
深度解讀
「公益信託」這四個字,不是誰想用就能用的。它是一張經過政府許可的招牌,代表這個組織願意接受嚴格的監督、揭露、稽核。這條法律做了一件看似簡單但極其重要的事:把這個招牌鎖起來,防止有人掛羊頭賣狗肉。你在網路上看到「某某公益信託基金」「公益信託型態的捐款平台」,直覺上會覺得「這應該很正派」,但如果對方根本沒經過主管機關許可,這個名稱就是違法使用。更狡猾的是第二種情況:不叫「公益信託」,但取個讓你誤會的名字,比如「公益信賴管理計畫」「慈善信託基金」,這種「易於使人誤認」的寫法同樣違法。1 萬到 10 萬的罰鍰雖然不高,但這條的主要功能不是罰錢,是保護「公益信託」這四個字在你心中的公信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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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