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84 條(公益信託仍適用第二至七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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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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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84 條規範公益信託除第八章特別規定外,補充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一般規定,建立章節適用順序。
Q · 公益信託要看信託法哪些章節?
第八章為特別,未規定回前七章
依信託法第 84 條,公益信託優先適用第八章特別規定(許可、監督、信託監察人、消滅後財產歸屬),第八章未規定者回頭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一般規定(信託成立要件、信託財產獨立性、受託人義務、受益權保護、信託變更與消滅)。整部信託法都是公益信託的工具箱,不是只有第八章那一小格。
深度解讀
信託法前面七章已經把「私益信託」(自己設的、給自己家人或特定受益人的信託)講得很完整:從成立要件、受託人義務、受益權、變更、終止到消滅,規則都在裡面。那公益信託呢?立法者沒有重寫一整套,用了一個效率極高的設計:公益信託先是「信託」,然後才加上「公益」屬性。所以前七章的所有規則在公益信託世界裡原則上照樣適用,只有第八章特別寫清楚的地方才用第八章。這就是法律上的「補充適用」技巧。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行政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巨大的事:當你作為公益信託的當事人遇到某個問題時,你不是只翻第八章,而是整部信託法都是你的工具箱。受託人義務、違反責任、信託財產獨立性、受益權性質,這些私益信託的核心原則全部適用到公益信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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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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