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28 條(多數受託人)
- 1.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 2.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 3.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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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8 條規範共同受託人決策機制:信託財產公同共有,事務原則全體共識,例外為經常事務、保存行為與契約另定,對外則任一受託人受領通知對全體生效。
Q · 三個子女共同當信託受託人,意見不合怎麼辦?
依信託法第 28 條第二項,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原則上要全體共同為之。例外只有三種:經常事務(如收租)、保存行為(如維修)、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要全體受益人同意才能拍板;受益人也分歧,最後只能聲請法院裁定。對外則相反——對任一受託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生效。
白話解讀
家族企業傳承時,常見的安排是把資產交付信託,三個子女同時擔任受託人,表面上是「公平」「互相監督」,實際上這條法律才是真正的決策劇本。信託財產屬於三個受託人「公同共有」(白話說,沒人能單獨處分,動一下都要全體同意)。處理信託事務的原則是「全體共同為之」,例外只有三種:日常經常事務(例如收租)、保存行為(例如維修)、信託契約另有約定的事項。三個子女意見不一致怎麼辦?要全體受益人同意才能拍板。受益人也吵不定?最後只能聲請法院裁定。但反過來,外人對任何一位受託人發出的通知、意思表示,對全體受託人都生效。這條把多人共管的權力結構講得清清楚楚,沒寫進信託契約的決策機制,就是埋在家族裡的引爆裝置。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28 條規範多數受託人的內部決策與對外效力架構:信託財產屬全體受託人公同共有,內部決策原則採全體共識(保留三項例外),外部通知則採單方代受。本條是家族信託、員工持股信託、公益信託等多受託人結構的法定預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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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個子女共同當受託人,其中一位想賣信託名下的房子,另外兩位不同意,怎麼辦?▾
賣房子不是經常事務也不是保存行為,原則上要三人共識。卡住時要全體受益人同意才能進行,受益人也分歧的話只能聲請法院裁定。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專業律師建議家族信託契約一定要寫「決策機制條款」(例如過半數同意、特定事項由特定受託人主導),這條第二項明文允許「信託行為另有訂定」,預先設計好就能避免幾年後的家族大戰。
Q2對方只通知其中一位受託人,其他人完全不知情,這通知有效嗎?▾
依本條第三項,對任何一位共同受託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對全體都生效。所以三十天訴訟期間從那一通知日就開始計算,其他受託人不能用「我不知道」抗辯。內行人提示:這條對外人有利、對共同受託人不利。如果你是共同受託人,務必跟其他受託人建立即時溝通機制(共用信箱、群組通報),否則別人收到通知你卻不知道,結果可能是你也要扛責任。
Q3什麼算「經常事務」和「保存行為」?這兩類可以單獨做嗎?▾
經常事務指日常處理(收租、繳水電費、回覆例行詢問),保存行為指維持信託財產現狀的修繕(簡易修繕、必要保養)。這兩類受託人可單獨為之。但「處分」「重大投資」「設定負擔」都不算,必須走共識程序。內行人提示:判斷模糊地帶時請傾向走共識,因為事後被認定為「應共識卻單獨為之」的處分,可能整個行為被撤銷。寧可慢一點,不要快了出事。
Q4信託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範同一信託有多位受託人時,信託財產屬全體公同共有,內部事務原則全體共識,對外通知一受全收。是家族信託、員工持股信託多受託人結構的法定預設規則。
Q5什麼算經常事務和保存行為?▾
經常事務指日常收租、繳費、例行回覆等管理;保存行為指維持信託財產現狀的簡易修繕與必要保養。這兩類受託人可單獨為之,不需共識。
Q6什麼是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差在哪?▾
公同共有處分需全體同意、不能單獨處分自己應有部分;分別共有則可獨立處分應有部分。信託財產採公同共有定性,限制單一受託人擅權。
Q7信託契約另有訂定的範圍多大?▾
幾乎無限。第 28 條第二項但書明文允許「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可約定多數決、特定事務由特定受託人主導、外部代表權集中、第三方仲裁機制等。
Q8共同受託人意見不合怎麼辦?▾
走三層程序:1. 召開全體受託人會議形成共識並做書面紀錄。2. 卡關則召集全體受益人會議決議。3. 受益人也分歧則由任一方聲請法院裁定。
Q9家族信託契約決策機制條款怎麼寫?▾
明確寫入:1. 多數決規則(過半數或三分之二)。2. 特定事務分工(例如不動產處分由 A 主導)。3. 外部代表權歸屬。4. 第三方仲裁人選任。5. 死局解套機制(指定終局決定權人)。
Q10聲請法院裁定要多少錢和時間?▾
非訟事件聲請費約 1,000 元,律師費通常 5-10 萬起跳。法院裁定時間平均 3-6 個月,複雜案件可能拖一年以上。期間信託事務原則上停擺。
Q11怎麼證明對方應該共識卻單獨處分?▾
蒐集處分行為書面證據(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會議紀錄或對話紀錄證明未經共識、信託契約授權範圍(證明不屬例外)。可請法院確認處分無效並請求回復原狀。
Q12信託法 28 vs 民法 828 公同共有差在哪?▾
民法 828 是公同共有一般規則,信託法 28 II 對信託事務的全體共識原則更具體,且增列「經常事務、保存行為」兩項法定例外與「受益人同意 / 法院裁定」程序救濟,是公同共有的特別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decision_rule | legal_basis |
|---|---|---|
| 經常事務(收租、繳水電費) | 可單獨為之 | 信託法 28 II 但書例外 1 |
| 保存行為(簡易修繕、必要保養) | 可單獨為之 | 信託法 28 II 但書例外 2 |
| 信託契約授權之事項 | 依契約規定 | 信託法 28 II 但書例外 3 |
| 處分行為(出售、設定負擔) | 原則全體共識 | 信託法 28 II 本文 |
| 受託人意見不合 | 全體受益人同意 | 信託法 28 II 後段 |
| 受益人也意見分歧 | 聲請法院裁定 | 信託法 28 II 後段 |
| 對外受領意思表示 | 任一受託人受領對全體生效 | 信託法 28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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