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信託法 第 29 條(多數受託人之連帶責任)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9 條規定,多數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及處理信託事務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Q · 三個共同受託人,被告的只有一個,要賠全額嗎?

依信託法第 29 條,多數受託人對受益人或信託債權人「因信託行為」或「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全部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任選其中一位受託人請求全額,被選定者不能用「不是我做的決定」對抗,必須先付清,事後再依信託契約內部分擔約定或民法第 280 條向其他受託人求償。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

白話解讀

看到信託契約寫「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擔任受託人」,你直覺是「有人互相監督應該很安全」。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直覺以外的真相:對外的責任不是分擔的,是「連帶」的。受益人因信託行為對受託人有債權(例如該分配的信託利益沒給),可以只挑三個受託人中的任何一個追討全額。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對外負擔的債務(例如以信託名義借款、簽約付款),也是一樣,債權人可以盯住其中任一個追全額。內部分擔是受託人之間的事,那是他們事後互相結算的問題。對外,只要被盯上的那一個沒錢,你還是可以再追下一個。多受託人的設計表面上分散風險,對外的責任反而集中疊加,每個人的責任都不是1/3,是100%。沒看清這條就答應當共同受託人,等於沒看清就簽了無限連帶責任的合約。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29 條為共同受託人之對外連帶責任規範,建立兩種債務類型的統一處理:第一類為「因信託行為所負擔之債務」(如信託契約直接約定的給付義務)、第二類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如以信託名義借款、簽約付款)。兩類均適用連帶清償,使債權人或受益人對任一共同受託人皆可請求全額,是大陸法系信託制度中保護外部債權人的核心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三個共同受託人,債權人能不能只告其中一個?

可以。依信託法第 29 條對外是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挑任何一位、任意比例追討,挑最有錢的那位告全額是常見策略。被告的受託人不能用「不是我做的」抗辯,付清後再去跟其他受託人求償。當你被通知要當共同受託人,務必看清楚「對外連帶」的法律效果,這跟直覺中的「分擔責任」差很多。

Q2我當共同受託人但完全沒參與決策,還要扛責任嗎?

對外要。連帶責任的成立不需要實際參與,只要登記在案的受託人之一即成立。對內可以主張按過失比例分擔(民法第 280 條),但要靠當事人舉證自己沒過失或過失較輕。如果只是掛名共同受託人,務必在信託契約裡明確寫「不參與某類決策、責任分擔比例為零」,純口頭承諾無效。

Q3信託契約裡寫了「內部責任各自分擔三分之一」,是不是對外也只賠三分之一?

不是。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債權人依信託法第 29 條仍可向任一受託人追全額,受託人付清後再依內部約定向其他人求償。內部分擔約定的價值不在「免於對外責任」,而在「事後求償時的法律依據」。沒這份約定,事後求償會變成另一場混戰。

Q4信託法第 29 條是什麼?

規定共同受託人對外連帶清償責任,涵蓋「因信託行為」及「因處理信託事務」兩類債務,是多數受託人對外責任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

信託契約本身直接設定的給付義務,例如約定定期分配信託利益給受益人之債務。

Q6什麼叫「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

受託人為達成信託目的對外簽訂法律行為所生債務,例如以信託名義借款、購買標的、簽訂租約付款義務。

Q7什麼是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人得對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被選定者不能用內部分擔比例為由拒絕,須先付款再向其他人求償。

Q8被信託債權人盯上要求全額清償怎麼辦?

確認債權性質 → 蒐集信託契約內部條款 → 評估財力差距 → 決定抗辯或先付 → 付清後依內部約定或民法 §280 求償。

Q9共同受託人付清後怎麼向其他人求償?

先看信託契約是否有內部分擔約定,若無則依民法 §280 按過失比例分擔,無過失差異時平均分擔;其中有人無資力依民法 §282 由其他人分擔。

Q10簽下共同受託人同意書前要問什麼?

三件事:內部責任分攤條款(按過失比例/角色分擔)、退場與辭任機制、是否購買受託人責任保險。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過失應該分擔較少?

保存決策會議紀錄、未參與簽署證明、書面異議紀錄;建議在信託契約中事先明訂「不參與某類決策、責任分擔比例為零」。

Q12信託法 §29 vs §30 差在哪?

§29 對外連帶且波及受託人個人財產;§30 限於信託財產不波及個人。兩者規範的責任範圍與類型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信託法_29信託法_30信託法_23
適用條文信託法 §29信託法 §30信託法 §23
責任性質對外連帶清償(多數受託人共同對外)受託人責任限於信託財產違反信託本旨的損害賠償(對受益人)
債權人/請求權人受益人 + 信託債權人信託債權人(特殊規定下)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
受託人個人財產是否被波及是(對外連帶 100%)否(限於信託財產)是(個人賠償責任)
內部分擔可否對抗外部不可(內部約定無對抗效力)不適用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信託法(2006)第 85 条(受託者の責任)+ 第 79 条(共同受託者の事務処理)
🇰🇷 韓國신탁법 제50조 (수탁자가 여럿인 경우의 책임 - 연대책임)
🇨🇳 中國信托法第 32 条(共同受托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德國BGB §§ 421 ff.(Gesamtschuld) — 德國無獨立信託法,準用連帶債務通則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18-1 + 1310(fiducie + solidarité)
🇺🇸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703(g)(co-trustees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for trust oblig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