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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38受託人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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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2. 2.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38 條規定受託人原則上無報酬請求權,僅信託業或契約明訂者例外得請求。報酬顯失公平時得聲請法院增減。

Q · 幫朋友當信託受託人,可以收管理費嗎?

無契約約定也非信託業,原則上不能收

依信託法第 38 條第一項,受託人原則上無報酬請求權,僅有兩種例外:受託人本身為信託業(職業受託人)、或信託契約明文約定報酬。口頭承諾、心照不宣的默契、事後想起要分錢,法律上一概不認。第二項則建立安全閥:約定報酬若因當時情形或情事變更顯失公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其他受託人,均得聲請法院增減其數額。

白話解讀

朋友拜託你幫忙管理他過世父親留下的股票,你答應了。幾年後你花了大量時間打理這些資產,你能跟朋友收管理費嗎?法律上的預設答案可能會讓你失望:原則上不行。信託在我國法律是「原則無償」,除非你是信託業這種職業受託人,或信託契約明文約定了報酬,否則你做得再辛苦,法律上的報酬請求權是零。這條條文藏著一個殘酷的現實:口頭約好的報酬、心照不宣的默契、事後才想起要分錢,通通沒用。但反過來,如果約定的報酬後來變得顯失公平(例如契約當年寫好的固定費用,因為通膨變成杯水車薪,或原本合理的費率因為市場變動變成天價),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聲請法院增減。這一條本身看起來平凡,但它決定了無數家族信託糾紛中「誰欠誰什麼」的起點。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38 條規範受託人之報酬請求權,採「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之立法體例:僅信託業或信託契約明文約定報酬者,受託人始得請求報酬。第二項建立報酬調整機制,使約定報酬於情事變更顯失公平時,得由當事人聲請法院增減,平衡契約安定與公平正義,是信託契約報酬條款設計與爭議處理的核心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當朋友信託的受託人三年沒收錢,現在想跟他收報酬,可以嗎?

如果當初信託契約沒寫報酬條款,依信託法第 38 條第一項原則上不能收。除非你能證明雙方有默示的報酬約定(例如過往通訊中明確提到「之後會給你補貼」的紀錄),否則這三年的付出法律上屬於無償。內行人提示:未來要避免這種情況,最簡單的做法是在開始工作前用 LINE 或 Email 把報酬結構打字寫清楚並請對方回覆確認,這樣的電子紀錄法律上足以作為信託契約的一部分。

Q2信託業的管理費現在看起來超貴,可以要求法院砍掉嗎?

可以,但門檻不低。你必須證明「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市場費率普遍下降可以是理由之一,但法院會綜合考慮信託業實際投入的服務量、風險承擔、原本契約的合理性。內行人提示:與其直接告,不如先發函給信託業,附上同業費率比較表要求調整。多數信託業不想進法院攤在公開文件上被檢視,協商空間比想像的大。

Q3我寫在契約裡的是「績效報酬 20%」,現在信託財產翻了五倍,這樣還能調整嗎?

顯失公平的方向可以是兩邊。如果原本的績效費率在當時市場屬於合理,但後來因為特殊情事導致報酬暴增到與實際服務價值明顯脫節,委託人或受益人也可以聲請減少。但法院會很慎重,因為績效報酬本來就是讓受託人承擔績效風險以換取高報酬的結構,不能事後因為成功就砍。內行人提示:設計績效費率時可以加入「上限條款」(報酬不超過信託財產的某個比例),既保護受託人也保護委託人,糾紛機率會降低很多。

Q4信託法第 38 條是什麼?

規範受託人報酬請求權的核心條文,採無償原則、例外限於信託業或契約明文約定。第二項提供情事變更時的法院調整機制。

Q5信託無償原則是什麼?

源於信託源自親朋信賴託付的歷史本質,預設受託人不請求報酬,以保持信任關係的純粹性,例外限制嚴格。

Q6信託業跟一般受託人差在哪?

信託業是依信託業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機構,可依信託業法第 20 條收取報酬;一般人受信託法第 38 條第一項無償原則拘束。

Q7信託契約報酬條款應該怎麼寫?

三層結構:基礎管理費(固定金額或費率)+ 績效報酬(按收益分成)+ 情事變更調整條款(預留法院介入空間),可大幅降低未來糾紛。

Q8信託受託人怎麼請求報酬?

先確認受託人身份是信託業或契約有約定 → 結算服務時數及信託財產管理成果 → 發函要求協商 → 必要時聲請法院。

Q9怎麼證明約定報酬顯失公平?

蒐集當初市場費率資料、通膨指數、信託財產增減記錄、同業現行費率比較表,舉證當下報酬與服務價值間的失衡程度。

Q10聲請法院增減報酬要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新台幣 1,000 元;如附帶請求給付差額則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依請求金額收取(約 1.1%)。律師費 8 萬起跳。

Q11怎麼預防信託受託人報酬糾紛?

簽約時白紙黑字寫清報酬結構、加入績效報酬上限條款、預留情事變更協商機制、留下逐年溝通的書面紀錄。

Q12信託報酬 vs 委任契約報酬有何不同?

委任原則上有償(民法第 547 條推定);信託反向採無償為原則,例外限信託業或契約約定。立法體例完全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信託業受託人一般人受託人有約定一般人受託人無約定
報酬請求權預設值依信託業法第 20 條收取,有明確費率規範依契約約定金額/費率請求無報酬請求權(無償義務)
報酬調整機制受信託業法及主管機關費率指導原則拘束可依第 38 條第二項聲請法院增減無報酬可調整
舉證重點信託契約 + 信託業法資格證明契約報酬條款 + 服務履行紀錄需主張默示約定,舉證難度極高
事後補收可能性高(有明確收費依據)中(依契約 + 服務紀錄)極低(除非舉證默示同意)

信託業受託人

報酬請求權預設值
依信託業法第 20 條收取,有明確費率規範
報酬調整機制
受信託業法及主管機關費率指導原則拘束
舉證重點
信託契約 + 信託業法資格證明
事後補收可能性
高(有明確收費依據)

一般人受託人有約定

報酬請求權預設值
依契約約定金額/費率請求
報酬調整機制
可依第 38 條第二項聲請法院增減
舉證重點
契約報酬條款 + 服務履行紀錄
事後補收可能性
中(依契約 + 服務紀錄)

一般人受託人無約定

報酬請求權預設值
無報酬請求權(無償義務)
報酬調整機制
無報酬可調整
舉證重點
需主張默示約定,舉證難度極高
事後補收可能性
極低(除非舉證默示同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第 54 条(受託者の報酬等)
韓國신탁법 제47조(수탁자의 보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5 條(受託人依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
德國BGB §675 Geschäftsbesorgungsvertrag(業務委託契約報酬類比 / Treuhand 通常透過 §662 委任結構處理)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25(fiducie - rémunération du fiduciaire)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708(Compensation of Truste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立法理由一、信託原則上為無償,故受託人不得請求報酬。惟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須付出甚多之時間及心力,因而受託人如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則得請求報酬,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之。   二、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宜有補救之方法,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報酬之數額。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三十五條、韓國信託法第四十一條及美國信託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等立法例。

  • 報酬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受益人名詞
(0841229 制定)

一、信託原則上為無償,故受託人不得請求報酬。惟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須付出甚多之時間及心力,因而受託人如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則得請求報酬,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之。   二、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宜有補救之方法,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報酬之數額。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三十五條、韓國信託法第四十一條及美國信託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等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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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38 條規定:「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