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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38 條(受託人之報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2.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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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aoyuli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項:信託發展之初就是無償的,除非有約定,不然沒有報酬請求權。 二項:情事變更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