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38 條(受託人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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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38 條規定受託人原則上無報酬請求權,僅信託業或契約明訂者例外得請求。報酬顯失公平時得聲請法院增減。
Q · 幫朋友當信託受託人,可以收管理費嗎?
無契約約定也非信託業,原則上不能收
依信託法第 38 條第一項,受託人原則上無報酬請求權,僅有兩種例外:受託人本身為信託業(職業受託人)、或信託契約明文約定報酬。口頭承諾、心照不宣的默契、事後想起要分錢,法律上一概不認。第二項則建立安全閥:約定報酬若因當時情形或情事變更顯失公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其他受託人,均得聲請法院增減其數額。
深度解讀
朋友拜託你幫忙管理他過世父親留下的股票,你答應了。幾年後你花了大量時間打理這些資產,你能跟朋友收管理費嗎?法律上的預設答案可能會讓你失望:原則上不行。信託在我國法律是「原則無償」,除非你是信託業這種職業受託人,或信託契約明文約定了報酬,否則你做得再辛苦,法律上的報酬請求權是零。這條條文藏著一個殘酷的現實:口頭約好的報酬、心照不宣的默契、事後才想起要分錢,通通沒用。但反過來,如果約定的報酬後來變得顯失公平(例如契約當年寫好的固定費用,因為通膨變成杯水車薪,或原本合理的費率因為市場變動變成天價),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聲請法院增減。這一條本身看起來平凡,但它決定了無數家族信託糾紛中「誰欠誰什麼」的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報酬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受益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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