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38 條(受託人之報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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