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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37受託人得發行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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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37 條建立受益權證券化基礎,是 REITs、共同信託基金、資產證券化商品的法律源頭。

Q · REITs 和受益憑證的法律基礎是什麼?

信託法 37 條讓受益權能變成有價證券發行流通

依信託法第 37 條,只要信託行為訂定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受託人即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業法等特別法的規定發行受益證券。這條短短的條文,撐起了我國資產證券化、REITs、共同信託基金等金融商品的法律結構。投資人持有的不是股票、也不是公司債,而是受益憑證;法律身份不是股東、也不是債權人,而是受益人。

白話解讀

信託不只是有錢人的家族傳承工具。你每個月定期定額的基金、退休金投資的 REITs、銀行推銷的結構型商品,底層法律結構很多是信託。這條就是信託產品能被拆解、包裝、上市流通的法律鑰匙:只要信託契約裡約定可以,受託人就能把受益權變成有價證券,發行出去給不特定的投資人持有。它簡短不起眼,但它決定了我國資產證券化、REITs、共同信託基金能不能存在。條文最後說「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代表真正的操作規則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業法這些特別法裡。你在投資這類商品時,法律上你不是股東、不是債權人,你是「受益人」,這個身份的權利結構跟股票債券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37 條為受益權證券化的法律授權條款,當信託契約明文約定時,受託人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業法等特別法之規定,將受益權發行為有價證券,是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與 REITs 制度的核心法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買的基金有「受益憑證」字樣,這跟股票有什麼不同?

關鍵差別在法律地位。股票代表你是公司股東,有表決權、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受益憑證代表你是信託受益人,權利範圍由信託契約定義,底層資產由受託人管理。表面上都是「持有一份」,但當商品出事、公司破產、受託人倒閉時,兩種身份的保護機制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檢查受益憑證背後是「特殊目的信託」還是「共同信託基金」,兩者的隔離機制強度不同,前者通常更能隔絕發行機構破產的風險。

Q2REITs 配息跟股息怎麼不一樣?

REITs 的配息來自底層不動產的租金和資本利得,經由信託結構分配給受益人,稅務上適用特別規定,通常是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股息則是公司盈餘分配,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級距。同樣拿到十萬元,兩種配息的稅負可能差到一萬以上。內行人提示:高所得族群會刻意增加 REITs 配置比例,就是利用這個稅務結構差異。

Q3信託法 37 條是什麼?

建立受益權證券化的法律授權基礎,是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REITs、共同信託基金的法律源頭。

Q4受益權證券化是什麼意思?

把信託契約中受益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包裝成可在資本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受益憑證)。

Q5REITs 是什麼?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底層資產為商辦、商場、飯店等不動產,配息來自租金。

Q6受益憑證是什麼?

信託受益權證券化後產生的有價證券,持有人身份為受益人,權利依信託契約而非公司法定義。

Q7怎麼判斷自己買的是受益憑證?

翻開公開說明書找「法律架構」章節,搜尋「受益憑證」「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字樣,並確認援引特別法依據。

Q8受益證券化的法律流程是什麼?

信託契約約定可發行 → 受託人準備發行計畫 → 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 → 公開或私募發行 → 投資人成為受益人。

Q9受益人的權利怎麼行使?

閱覽信託財產目錄(信託法 32 條)、聲請解任受託人(信託法 36 條)、聲請法院監督、依信託契約參與受益人會議。

Q10投資受益證券前要看什麼?

底層資產類型、信託契約清算優先順序、配息來源、贖回條件、受託人破產隔離機制、稅務處理規定。

Q11受益憑證 vs 股票差在哪?

受益人權利依信託契約、股東權利依公司法;表決權、配息來源、清算順序、稅務處理皆不同。同戶頭內兩種商品法律地位天差地別。

Q12REITs vs 股息 ETF 差在哪?

REITs 是受益證券(你是受益人)、股息 ETF 是基金(你也是受益人但底層是股票)。兩者稅務處理、配息來源、波動特性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受益憑證股票公司債
法律身份受益人(依信託契約)股東(依公司法)債權人(依債之關係)
表決權依信託契約約定,多數無表決權原則有表決權無,僅債權人會議
配息來源信託財產孳息或處分利益公司盈餘約定利息
清算順位依信託契約,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最末位(公司剩餘財產)優先於股東
稅務處理多採分離課稅(依特別法)股利併入綜合所得利息所得
破產隔離信託財產獨立,原則隔離公司破產 = 股東損失發行人破產進入債權人清償順序

受益憑證

法律身份
受益人(依信託契約)
表決權
依信託契約約定,多數無表決權
配息來源
信託財產孳息或處分利益
清算順位
依信託契約,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
稅務處理
多採分離課稅(依特別法)
破產隔離
信託財產獨立,原則隔離

股票

法律身份
股東(依公司法)
表決權
原則有表決權
配息來源
公司盈餘
清算順位
最末位(公司剩餘財產)
稅務處理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
破產隔離
公司破產 = 股東損失

公司債

法律身份
債權人(依債之關係)
表決權
無,僅債權人會議
配息來源
約定利息
清算順位
優先於股東
稅務處理
利息所得
破產隔離
發行人破產進入債權人清償順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平成18年法律第108号)第185条(受益証券発行信託)+ 投資信託及び投資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資本市場と金融投資業に関する法律)— 투자신탁의 수익증권 발행 규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無直接證券化條款,受益權證券化主要透過《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 制定,2015 修正)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試點規範
德國Kapitalanlagegesetzbuch (KAGB),Investmentvermögen / Sondervermögen 概念 + Pfandbriefgesetz(covered bonds);德國法上「信託」為 Treuhand 與英美法 trust 不同,無直接等同條款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2011-2030(fiducie,2007 introduced)+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L.214-167+(organismes de titrisation 證券化機構)
美國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5 U.S.C. § 77aaa et seq.)+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78-79 + SEC Regulation AB(asset-backed securi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立法理由以受益權為標的而發行之有價證券,謂之受益證券。受益證券之發行,有助於信託資金之流通、利用,不但可活潑金融市場,且有益於所投注之資金早日回收,為英、日等國信託制度發展之趨勢。我國於引進信託制度之初,為保留將來發展之空間,實有預為規定以為依據之必要。爰於本條規定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1229 制定)

以受益權為標的而發行之有價證券,謂之受益證券。受益證券之發行,有助於信託資金之流通、利用,不但可活潑金融市場,且有益於所投注之資金早日回收,為英、日等國信託制度發展之趨勢。我國於引進信託制度之初,為保留將來發展之空間,實有預為規定以為依據之必要。爰於本條規定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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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37 條規定:「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