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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23621 號
要旨
說明營業信託與非營業信託之適用法令
全文內容
按受託人接受信託以營業為之者,稱「營業信託」,又稱「商事信託」;受託人非以營業接受信託者,為「非營業信託」,又稱「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屬商事行為,原則上為有償,須依「特別信託法」 (如信託業法) 設立,並接受主管機關監督。非營業信託,則適用「普通信託法」及其相關法令 (陳月珍著「信託業的經營與管理」第四十三條參照) 。我國之信託法係「普通信託法」, 貴部來函所示,似屬「商事信託」之範疇。次按,信託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乃為保留受益證券將來之發展空間,所預為規定之依據 (信託法第三十七條立法理由參照)。本件 貴部函詢議題一、二、五所涉及之法律問題,若為將來業務推動之必要,似可訂定特別法規範,並為將來受益證券發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