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信託法 第 39 條(稅費之優先性)

  1. 1.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2. 2.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3. 3.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39 條規定受託人就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並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

Q · 受託人墊付的稅費,可以直接從信託財產扣回來嗎?

依信託法第 39 條第一項,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為信託負擔之債務,得直接以信託財產充之。第二項進一步給予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的權利。但第三項設下制衡:若行使該權利不符合信託目的(例如導致受益人斷炊),不得為之。實務上扣費前應留存發票、契約、書面通知紀錄。

白話解讀

受託人其實不是做白工還要倒貼的角色。你作為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產生的稅捐、費用、為信託負擔的債務,都可以從信託財產扣回來。更強的是,這筆「我先拿回我的」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清償時優先於所有無擔保債權人,意味著即使信託財產被查封、即使有其他債權人排隊討債,你墊付的費用可以先抽出來。但這條權利不是無條件的:第三項明訂,如果你行使這個權利的方式不符合信託目的(例如信託目的是照顧受益人生活,你卻堅持要先拿回自己墊付的費用導致受益人斷炊),法律不給你這個優先權。這條設計的核心邏輯是:既要讓受託人敢投入、敢墊付,又要讓受託人的求償不會背叛信託本身的目的。這是信託法裡少數同時給權利也設限制的精巧條款。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39 條為受託人費用償還的核心規範,建立三層結構:第一項授權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支應稅費、必要費用與負擔之債務;第二項賦予該求償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的受償順位;第三項以「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行使」作為制衡,確保費用優先權不會反噬信託目的本身。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幫信託墊了一筆費用,可以直接從信託帳戶扣還給自己嗎?

可以,但強烈建議保留完整書面紀錄:費用的發票或證明、支出理由、從信託帳戶提領的紀錄、提領前或同時通知委託人和受益人的郵件或信件。這些紀錄一方面是日後舉證的依據,一方面也是盡到透明義務的證據。內行人提示:很多受託人因為「每筆都小」就省略紀錄,結果多年後累積起來有幾十萬,被受益人質疑時完全講不清楚。一開始就建一個費用明細表並同步給相關人士查閱,可以省下日後一場官司。

Q2信託財產不夠付受託人墊付的費用,能不能不管那個優先權直接不還?

如果信託財產真的不夠,第一步是受託人的優先權會先在有限的信託財產上行使。不夠的部分,受託人可以依第 40 條向受益人請求補償。不能用「沒錢」作為拒絕的理由,但可以拋棄受益權來避免這個義務。內行人提示:這個結構意味著受益權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純粹好處,當信託財產惡化時,及早評估拋棄是保護自己的選項。

Q3受託人一直花錢在一些奇怪的地方,例如付自己兒子的薪水說是管理費,這樣合法嗎?

關鍵是兩個問題:第一,這筆支出是否符合信託目的?第二,受託人是否違反利益衝突禁止原則(信託法第 34、35 條)?如果付給自己兒子的款項沒有實質對價或明顯不符合市場行情,可能同時構成不符信託目的(本條第三項)和利益衝突違反職務(第 23 條),受益人可以要求返還並請求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受託人動用信託財產與關係人交易必須格外留意,最好有獨立第三方評估或信託監察人同意的紀錄,否則日後幾乎必被挑戰。

Q4信託法第 39 條是什麼?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支出的稅捐、費用、所負擔的債務,可以從信託財產扣回,並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

Q5信託費用優先受償權是什麼意思?

受託人就墊付的稅費,在信託財產清償時排在無擔保債權人之前優先受償的法定順位。

Q6什麼叫「不符信託目的」?

費用優先權的行使導致信託原本要達成的目的失敗,例如讓受益人斷炊、讓信託財產目的化為烏有的情境。

Q7信託法第 39 條的稅費包含哪些?

包含信託財產自身產生的稅捐(地價稅、房屋稅)、處理信託事務必要費用(修繕費、保險費、訴訟費)、為信託負擔的債務。

Q8受託人墊付的費用怎麼拿回來?

確認支出符合信託目的 → 保留發票與書面證明 → 直接從信託帳戶扣抵或在清算時主張優先受償 → 同時書面通知委託人和受益人。

Q9信託財產被查封時怎麼主張費用優先權?

向執行法院具狀說明依信託法第 39 條第二項享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權,附支出證明與信託契約。

Q10信託費用優先權需要書面證明嗎?

法律沒規定形式但實務上強烈建議:發票、稅單、契約、付款紀錄、書面通知信件,缺一就可能被質疑。

Q11信託財產不夠付費用怎麼處理?

依第 40 條向受益人求償;受益人不願意可拋棄受益權避免該義務;剩餘部分受託人自行承擔。

Q12信託法 §39 vs §38 差在哪?

§38 是受託人勞務的「報酬」原則上需另行約定;§39 是處理事務必要的「成本支出」法律直接授權扣抵。性質與順位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信託法 §38 報酬信託法 §39 費用
權利性質受託人勞務對價(需約定)處理事務支出之成本(法定授權)
是否需約定原則須約定(營業信託除外)法定權利,無需約定
受償順位與其他費用同位(§44 補充性)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
行使限制依約定範圍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行使
信託財產不足時依約定處理依第 40 條向受益人求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信託法 第 48 条(費用等の償還等)
🇰🇷 韓國신탁법 제46조(비용상환청구권)
🇨🇳 中國信託法 第 37 條(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費用、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
🇩🇪 德國BGB §§ 670, 1835 類推(受任人費用償還)— 德國無嚴格英美法信託,最相近為 Treuhand 概念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25(fiducie 受託人費用償還與留置權)
🇺🇸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709(Reimbursement of Expenses)+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3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