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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39 條(稅費之優先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2.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3.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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