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受託人
>
信託法
第 40 條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稅費時之處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
受益人
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
擔保
。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保者,從其所定。
前二項規定,於受益人拋棄其權利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信託財產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受益人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受託人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 §5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62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69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8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