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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51 條(原受託人之留置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為行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之權利,得留置信託財產,並得對新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請求。
  2. 前項情形,新受託人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者,原受託人就該物之留置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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