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52 條(聲請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
-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 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託法 第5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enforcer)。
Exc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
II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III 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