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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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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86 條規範本法施行日期,第一項公布日即生效,第二項 98 年修正條文追溯自 11 月 23 日施行。

Q · 信託法到底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公布日當天即生效

依信託法第 86 條第一項,本法自總統公布日(85 年 1 月 26 日)即時生效,排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三日緩衝。第二項規定 98 年 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追溯自同年 11 月 23 日施行,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條文同日生效。處理跨年度家族信託案件時,這條第二項是判斷適用版本的關鍵指標。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看到「自公布日施行」這幾個字會直接跳過,以為是一條毫無內容的技術條文。但這條第二項藏著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機關:98年修正的條文,不是12月15日通過就12月15日生效,而是追溯到同年11月23日。為什麼要往回拉22天?因為那天是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條文的施行日。立法者刻意把信託法跟民法綁在同一天換版。這個細節對你的意義是:如果你手上有一個98年11月23日到12月15日之間的信託案件,適用的法條版本取決於這條第二項怎麼解讀。信託從來不是孤立的法律制度,它和民法的家族財產、繼承規則深度連動,這條條文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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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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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86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