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86 條規範本法施行日期,第一項公布日即生效,第二項 98 年修正條文追溯自 11 月 23 日施行。
Q · 信託法到底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公布日當天即生效
依信託法第 86 條第一項,本法自總統公布日(85 年 1 月 26 日)即時生效,排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三日緩衝。第二項規定 98 年 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追溯自同年 11 月 23 日施行,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條文同日生效。處理跨年度家族信託案件時,這條第二項是判斷適用版本的關鍵指標。
大部分人看到「自公布日施行」這幾個字會直接跳過,以為是一條毫無內容的技術條文。但這條第二項藏著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機關:98年修正的條文,不是12月15日通過就12月15日生效,而是追溯到同年11月23日。為什麼要往回拉22天?因為那天是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條文的施行日。立法者刻意把信託法跟民法綁在同一天換版。這個細節對你的意義是:如果你手上有一個98年11月23日到12月15日之間的信託案件,適用的法條版本取決於這條第二項怎麼解讀。信託從來不是孤立的法律制度,它和民法的家族財產、繼承規則深度連動,這條條文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信託法第 86 條為施行日期規範條文,建立兩層生效時點:第一項採「自公布日施行」即時生效模式,排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三日緩衝規則;第二項以追溯生效方式,使 98 年修正條文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條文同步於 98 年 11 月 23 日生效,達成家族財產法體系的同步換版。
「自公布日施行」代表總統公布當天立刻生效,沒有緩衝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若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原則上是「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信託法第 86 條特別明定「自公布日施行」,就是排除三日緩衝規則。立法者選擇即刻生效還是給緩衝期,反映「社會是否需要調適時間」的判斷。
因為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條文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信託法本次修正內容與這兩編修正互相配套,必須同一天生效才不會在過渡期出現法律衝突。這就是「連動生效」立法技術。看到一條法律用追溯施行的方式跟另一部法律對齊時間,代表這次修法牽涉的法律體系很廣,不是單一法律的局部調整。
民國 85 年 1 月 26 日總統公布日即時生效,依本條第一項排除三日緩衝規則。
98 年 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追溯自同年 11 月 23 日施行,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同日生效。
代表總統公布當天立刻生效,排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三日緩衝規則。
修正條文於公布後追溯至特定日期生效,常用於多部法律同步換版,不會溯及既往破壞既有法律關係。
看信託事件發生日:98 年 11 月 23 日(含)後適用新法,之前適用舊法。修法不溯及既往。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信託法(pcode G0300023)→ 點「歷史法規」→ 依生效日期排序檢視。
查信託成立日:11 月 23 日(含)後適用新法,之前用舊法。本條第二項是判讀起點。
三步驟:確認修正條文公布日(98-12-15)→ 確認追溯起算日(98-11-23)→ 比對信託事件發生日落點。
前者公布當日即生效,後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從第三日起生效。信託法選前者排除緩衝。
追溯施行只把生效起算點往前推,不改變既有法律關係;溯及既往則改變已發生事件的法律效果。
| 比較面向 | 本條第一項(自公布日施行)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一般規則) |
|---|---|---|
| 生效時點 | 總統公布當日即時生效,無緩衝 | 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
| 適用前提 | 法律明定排除一般規則 | 法律未特別規定生效日期時適用 |
| 立法意旨 | 信託制度需立即建立法律框架,社會無需調適期 | 給予民眾與機關認知與調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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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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