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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受託人
>
信託法
第 44 條
(前五條權利之補充性)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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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五條所定受託人之權利,受託人
非
履行
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所定
損害賠償
、
回復原狀
或返還利益之義務,不得行使。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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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信託財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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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受益人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受託人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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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 §5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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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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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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