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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2.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3. 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法人合併時,其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法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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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li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是受託人個人「任務」終了,依信託法第8條信託關係仍然存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