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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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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2. 2.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3. 3.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法人合併時,其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法人,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45條規範受託人任務因死亡、破產、監護輔助宣告或法人解散而終了,繼承人或管理人須保管信託財產並完成移交。

Q · 受託人突然過世或破產,信託怎麼辦?

信託不會消滅,但要立即啟動接手程序

依信託法第45條,受託人死亡、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時任務即時終了,法人受託人則於解散、破產或撤銷登記時終了。但信託本身不會消滅。原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必須暫時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移交採取必要措施。設立時若沒指定備位受託人,受益人或委託人需依信託法第36條第3項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過渡期常持續1至3個月。

深度解讀

設家族信託最大的盲點是:你能選你信任的受託人,但你選不了他能活多久。這條規定了受託人「下崗」的幾種情況:自然人死亡、破產、被宣告監護或輔助;法人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這些事件一發生,受託人的任務當下終了,沒有緩衝。問題來了:你的信託怎麼辦?這條的第三項給了答案:原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必須暫時保管信託財產,並且為信託事務的移交採取必要措施。換句話說,信託不會因為受託人出事就死掉,但這個過渡期經常出現混亂,因為大部分繼承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義務,更不知道怎麼移交。設信託前不規劃備位受託人,等於把這場混亂留給家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輔助宣告名詞
  • 法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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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45 條規定:「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