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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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45條規範受託人任務因死亡、破產、監護輔助宣告或法人解散而終了,繼承人或管理人須保管信託財產並完成移交。
Q · 受託人突然過世或破產,信託怎麼辦?
信託不會消滅,但要立即啟動接手程序
依信託法第45條,受託人死亡、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時任務即時終了,法人受託人則於解散、破產或撤銷登記時終了。但信託本身不會消滅。原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必須暫時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移交採取必要措施。設立時若沒指定備位受託人,受益人或委託人需依信託法第36條第3項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過渡期常持續1至3個月。
深度解讀
設家族信託最大的盲點是:你能選你信任的受託人,但你選不了他能活多久。這條規定了受託人「下崗」的幾種情況:自然人死亡、破產、被宣告監護或輔助;法人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這些事件一發生,受託人的任務當下終了,沒有緩衝。問題來了:你的信託怎麼辦?這條的第三項給了答案:原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必須暫時保管信託財產,並且為信託事務的移交採取必要措施。換句話說,信託不會因為受託人出事就死掉,但這個過渡期經常出現混亂,因為大部分繼承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義務,更不知道怎麼移交。設信託前不規劃備位受託人,等於把這場混亂留給家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輔助宣告名詞
- 法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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