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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信託法 第 46 條(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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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囑信託受託人拒絕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但遺囑另有備援訂定者優先。

Q · 爸爸的遺囑信託指定的受託人不想接,怎麼辦?

依信託法第 46 條,遺囑指定的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含死亡、失能、破產)時,利害關係人(受益人、繼承人)或檢察官(公益信託場合)可向法院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但若遺囑已預先寫明「備援受託人」或「替補機制」,依但書直接適用遺囑安排,無須聲請法院。實務上聲請程序約三到六個月,所以遺囑事前設計備援條款是關鍵。

白話解讀

你以為立了遺囑信託,指定好誰當受託人,事情就結束了?信託法第 46 條在這個你以為已經結案的環節上,埋了一個關鍵變數:那個被指定的受託人,是可以拒絕的。而且當他拒絕(或因為死亡、失能而無法接任),如果遺囑沒有預先寫好備援方案,信託財產就會陷入空窗期。誰能救?本條給了答案:利害關係人(通常是受益人、繼承人)或檢察官(在公益信託中)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新的受託人。最關鍵的是那句但書,「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這句話的實務意義是:如果你在立遺囑時就寫明「張三拒絕就由李四接任」或「由某某銀行擔任備援受託人」,整個聲請法院的程序全部省略。一句話的差別,可能省掉家人三到六個月的訴訟時間和數萬到數十萬的聲請成本。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46 條為遺囑信託受託人空窗補位機制,建立兩層救濟結構:原則上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例外依遺囑「另有訂定」之備援條款直接適用,避免遺囑信託因個別受託人拒絕而整體失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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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託人可以隨便拒絕嗎?不用負責嗎?

可以。受託人的職務是一種義務承擔,沒人能被強迫當受託人。被指定的人只要書面拒絕就行,不需要理由也不負法律責任。但如果他已經開始處理信託事務才反悔,那就不是拒絕而是辭任,要走信託法第 36 條的程序,需要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或法院許可。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關鍵的是表態時點。拒絕要在接任前、書面明確、留證據。拖著不表態等於默示接受,責任就開始算了。

Q2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要花多少錢?需要律師嗎?

非訟事件的聲請費通常只要一千元左右(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跟一般訴訟比起來非常便宜。不強制委任律師,但建議有律師協助,因為聲請書要具體說明:信託目的、原受託人拒絕事實、候選人資格與同意書、管理方案。法官不會自己找人,是從聲請人提出的人選中挑。內行人提示:附上候選人可承擔的責任書面承諾、收費方案,法官會更容易裁准,加速程序。

Q3信託法第 46 條是什麼?

建立遺囑信託受託人拒絕時的補位機制,含法院選任程序與遺囑備援條款優先原則。

Q4什麼叫「不能接受信託」?

涵蓋受託人死亡、失能、受監護宣告、破產宣告等客觀無法接任的情況,不只是「不想接」。

Q5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信託法上指對信託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包括委託人之繼承人、受益人、共同受託人、信託監察人等。

Q6遺囑信託跟生前信託差在哪?

遺囑信託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生前信託於契約成立時生效。本條只適用遺囑信託。

Q7遺囑信託受託人拒絕,怎麼聲請法院選任?

取得書面拒絕 → 翻遺囑確認備援條款 → 準備候選人資料 → 向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聲請。

Q8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要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約一千元,律師費依個案三到八萬。比一般訴訟便宜很多。

Q9怎麼證明受託人拒絕了?

取得書面拒絕函或經公證的拒絕聲明,留存送達紀錄。口頭拒絕無證據力。

Q10立遺囑時怎麼寫備援受託人條款?

明確寫「若 X 拒絕或不能接任,由 Y 為備援受託人」或「由 OO 銀行擔任備援」。建議經律師審閱。

Q11受託人拒絕 vs 辭任,差在哪?

拒絕在接任前(信託法 46 條),書面表態即可;辭任在接任後(信託法 36 條),需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Q12信託法 46 條 vs 民法 1211 條,差在哪?

信託法 46 條處理受託人補位,民法 1211 條處理遺囑執行人指定。前者管信託財產,後者管遺產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tagelegal_basisprocedure
受託人拒絕接任前信託法第 46 條書面拒絕即可,無需理由
受託人辭任接任後信託法第 36 條需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或經法院許可
受託人被解任接任後信託法第 36 條違反信託本旨或重大事由,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解任
受託人任務終了接任後信託法第 45 條死亡、破產、監護宣告、法人解散自動終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信託法第 6 条(受託者の選任)
🇰🇷 韓國신탁법 제 21 조(受託者의 選任)
🇨🇳 中國信託法第 40 條(受託人辭任後重新選任)
🇩🇪 德國BGB § 1960 i.V.m. Testamentsvollstrecker 規定(Treuhand 須個案類推)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27(Fiducie - remplacement du fiduciaire, 自 2007 年起)
🇺🇸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704 /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31(vacancy in trustee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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