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信託法46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快速跳轉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囑信託受託人拒絕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但遺囑另有備援訂定者優先。

Q · 爸爸的遺囑信託指定的受託人不想接,怎麼辦?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聲請法院選任

依信託法第 46 條,遺囑指定的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含死亡、失能、破產)時,利害關係人(受益人、繼承人)或檢察官(公益信託場合)可向法院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但若遺囑已預先寫明「備援受託人」或「替補機制」,依但書直接適用遺囑安排,無須聲請法院。實務上聲請程序約三到六個月,所以遺囑事前設計備援條款是關鍵。

白話解讀

你以為立了遺囑信託,指定好誰當受託人,事情就結束了?信託法第 46 條在這個你以為已經結案的環節上,埋了一個關鍵變數:那個被指定的受託人,是可以拒絕的。而且當他拒絕(或因為死亡、失能而無法接任),如果遺囑沒有預先寫好備援方案,信託財產就會陷入空窗期。誰能救?本條給了答案:利害關係人(通常是受益人、繼承人)或檢察官(在公益信託中)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新的受託人。最關鍵的是那句但書,「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這句話的實務意義是:如果你在立遺囑時就寫明「張三拒絕就由李四接任」或「由某某銀行擔任備援受託人」,整個聲請法院的程序全部省略。一句話的差別,可能省掉家人三到六個月的訴訟時間和數萬到數十萬的聲請成本。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46 條為遺囑信託受託人空窗補位機制,建立兩層救濟結構:原則上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例外依遺囑「另有訂定」之備援條款直接適用,避免遺囑信託因個別受託人拒絕而整體失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託人可以隨便拒絕嗎?不用負責嗎?

可以。受託人的職務是一種義務承擔,沒人能被強迫當受託人。被指定的人只要書面拒絕就行,不需要理由也不負法律責任。但如果他已經開始處理信託事務才反悔,那就不是拒絕而是辭任,要走信託法第 36 條的程序,需要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或法院許可。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關鍵的是表態時點。拒絕要在接任前、書面明確、留證據。拖著不表態等於默示接受,責任就開始算了。

Q2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要花多少錢?需要律師嗎?

非訟事件的聲請費通常只要一千元左右(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跟一般訴訟比起來非常便宜。不強制委任律師,但建議有律師協助,因為聲請書要具體說明:信託目的、原受託人拒絕事實、候選人資格與同意書、管理方案。法官不會自己找人,是從聲請人提出的人選中挑。內行人提示:附上候選人可承擔的責任書面承諾、收費方案,法官會更容易裁准,加速程序。

Q3信託法第 46 條是什麼?

建立遺囑信託受託人拒絕時的補位機制,含法院選任程序與遺囑備援條款優先原則。

Q4什麼叫「不能接受信託」?

涵蓋受託人死亡、失能、受監護宣告、破產宣告等客觀無法接任的情況,不只是「不想接」。

Q5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信託法上指對信託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包括委託人之繼承人、受益人、共同受託人、信託監察人等。

Q6遺囑信託跟生前信託差在哪?

遺囑信託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生前信託於契約成立時生效。本條只適用遺囑信託。

Q7遺囑信託受託人拒絕,怎麼聲請法院選任?

取得書面拒絕 → 翻遺囑確認備援條款 → 準備候選人資料 → 向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聲請。

Q8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要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約一千元,律師費依個案三到八萬。比一般訴訟便宜很多。

Q9怎麼證明受託人拒絕了?

取得書面拒絕函或經公證的拒絕聲明,留存送達紀錄。口頭拒絕無證據力。

Q10立遺囑時怎麼寫備援受託人條款?

明確寫「若 X 拒絕或不能接任,由 Y 為備援受託人」或「由 OO 銀行擔任備援」。建議經律師審閱。

Q11受託人拒絕 vs 辭任,差在哪?

拒絕在接任前(信託法 46 條),書面表態即可;辭任在接任後(信託法 36 條),需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Q12信託法 46 條 vs 民法 1211 條,差在哪?

信託法 46 條處理受託人補位,民法 1211 條處理遺囑執行人指定。前者管信託財產,後者管遺產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tagelegal_basisprocedure
受託人拒絕接任前信託法第 46 條書面拒絕即可,無需理由
受託人辭任接任後信託法第 36 條需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或經法院許可
受託人被解任接任後信託法第 36 條違反信託本旨或重大事由,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解任
受託人任務終了接任後信託法第 45 條死亡、破產、監護宣告、法人解散自動終了

stage

受託人拒絕
接任前
受託人辭任
接任後
受託人被解任
接任後
受託人任務終了
接任後

legal_basis

受託人拒絕
信託法第 46 條
受託人辭任
信託法第 36 條
受託人被解任
信託法第 36 條
受託人任務終了
信託法第 45 條

procedure

受託人拒絕
書面拒絕即可,無需理由
受託人辭任
需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或經法院許可
受託人被解任
違反信託本旨或重大事由,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解任
受託人任務終了
死亡、破產、監護宣告、法人解散自動終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第 6 条(受託者の選任)
韓國신탁법 제 21 조(受託者의 選任)
中國信託法第 40 條(受託人辭任後重新選任)
德國BGB § 1960 i.V.m. Testamentsvollstrecker 規定(Treuhand 須個案類推)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27(Fiducie - remplacement du fiduciaire, 自 2007 年起)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704 /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31(vacancy in trusteeshi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在遺囑信託,被指定擔任受託人之人得拒絕接受信託。如有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情事,為達遺囑信託之目的,乃有指定或選任其他之人為受託人之必要,爰於本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惟如遺囑訂明於此情形該信託無效或另有指定選任其他之人為受託人之方法者,自當尊重委託人之意見,爰設但書之規定。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韓國信託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美國信託法第一百零八條等立法例。

  • 遺囑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841229 制定)

一、在遺囑信託,被指定擔任受託人之人得拒絕接受信託。如有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情事,為達遺囑信託之目的,乃有指定或選任其他之人為受託人之必要,爰於本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惟如遺囑訂明於此情形該信託無效或另有指定選任其他之人為受託人之方法者,自當尊重委託人之意見,爰設但書之規定。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韓國信託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美國信託法第一百零八條等立法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46 條規定:「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