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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2信託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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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口頭約定不能成立信託,唯一例外為公益宣言信託。

Q · 口頭講好的「幫我保管」算信託嗎?

不算。信託只能用契約或遺囑書面成立

依信託法第2條,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口頭約定即使有見證、有錄音,在信託法上都不成立信託,無法享有信託財產獨立性、受託人忠實義務等特別保護。唯一例外是信託法第71條的公益宣言信託。口頭協議頂多在民法上成立寄託、委任或借貸關係,受益人無法主張信託法的武器庫。

白話解讀

爸爸臨終前交代舅舅「這筆錢你幫我留給小孩」,舅舅點頭答應。五年後舅舅翻臉,說從來沒這回事。你能怎麼辦?法律上的答案讓人心寒:什麼都不能。因為信託不是一種「講好」的關係,它是一種必須被寫下來的法律安排。只有契約(委託人和受託人簽的書面)或遺囑(符合民法形式要件的遺囑)兩種方式能讓信託成立,唯一的例外是公益宣言信託(信託法第71條)。口頭的「幫我保管」在法律上頂多是一個道德義務,不是信託。這條分界線決定的是:你心裡想的「家人會照約定做」,在對方不想照做的那一刻,你手上到底有沒有法律武器可以逼他。沒有書面,你就沒有。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2條為信託成立的形式要件總則,明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以契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之書面)或遺囑(符合民法第1189條法定形式之遺囑)方式成立,口頭約定不發生信託法上效力。唯一法定例外為信託法第71條規定之公益宣言信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口頭講好的「幫我保管」到底算不算信託?

不算。信託法第2條明文要求「契約或遺囑」兩種書面形式,口頭約定在信託法上沒有身分。口頭協議頂多在民法上成立一個債權關係(例如寄託、委任或借貸),但不是信託,也得不到信託法對受益人的特別保護(例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受託人的忠實義務)。內行人提示:沒有書面等於沒有信託,整個信託法的武器庫對你都鎖住。

Q2已經口頭約定很多年了,現在還能補救嗎?

如果委託人還活著、受託人也願意配合,隨時可以補簽信託契約,把過去的口頭約定書面化,從簽約日起正式成立信託。但如果委託人已失智或過世,就無法補簽,只能改走其他法律關係(不當得利、借名登記返還、遺產分割)來爭取。內行人提示:補簽時記得把信託財產的現況也重新盤點,多出來的孳息怎麼處理要寫清楚。

Q3信託契約一定要公證或找律師見證嗎?

法律上不強制要求。信託法第2條只說要「契約」,私人雙方簽署的書面原則上就有效。但實務上強烈建議公證或律師見證:減少日後爭執契約真實性的可能性、律師會幫你檢查條款是否完整、若涉及不動產信託必須辦理信託登記。內行人提示:信託財產是不動產或公司股權的話,沒有公證加登記幾乎等於自找麻煩,這筆錢千萬不要省。

Q4信託法第2條是什麼?

規範信託成立的形式要件,明定信託只能用契約或遺囑兩種書面方式成立,口頭約定不算信託,唯一例外是公益宣言信託。

Q5口頭信託有沒有法律效力?

在信託法上完全沒效,無法享有信託財產獨立性、受託人忠實義務等保護,最多只在民法上成立寄託、委任或借貸債權關係。

Q6什麼是宣言信託?

信託法第71條規定的例外,限於公益目的,委託人可以單方公開宣言設立信託,是契約與遺囑之外唯一被法律承認的成立方式。

Q7信託契約最少要寫什麼才有效?

信託財產範圍、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目的四大核心要素缺一不可,建議加上管理權限、存續期間、報酬約定、終止事由。

Q8信託契約怎麼寫?

建議委請律師起草,內容必含信託財產、受託人權限、受益人、信託目的、存續期間、終止事由,雙方簽署即可生效。

Q9遺囑信託怎麼寫才有效?

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五種法定形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之一,內容須清楚指定信託財產、受託人、受益人、目的。

Q10信託要花多少錢設立?

簡單契約律師費約 3-8 萬,複雜家族信託 20-50 萬起,加公證費 0.1%、不動產信託登記費 0.1%,加上信託業者每年管理報酬。

Q11已經口頭信託多年怎麼補簽?

委託人在世且配合就立刻補簽書面契約,從簽約日起信託成立;委託人已過世或失智就無法補救,只能改走其他法律關係。

Q12信託法第2條 vs 借名登記差在哪?

信託有信託法保護(財產獨立、強制執行禁止、受託人忠實義務),借名登記只是民法債權關係,親戚破產或脫產時保護天差地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契約信託遺囑信託宣言信託
成立方式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契約符合民法第1189條形式之遺囑記載委託人單方公開宣言(限公益信託)
生效時點雙方簽署時生效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宣言依法公開時生效
適用範圍私益信託、公益信託皆可私益信託、公益信託皆可僅限公益信託(信託法第71條)
可撤回性依契約約定,原則需雙方合意立遺囑人生前可隨時撤回變更宣言後原則不得撤回
稅務處理贈與稅或所得稅依約定處理適用遺產稅享公益信託稅務優惠

契約信託

成立方式
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生效時點
雙方簽署時生效
適用範圍
私益信託、公益信託皆可
可撤回性
依契約約定,原則需雙方合意
稅務處理
贈與稅或所得稅依約定處理

遺囑信託

成立方式
符合民法第1189條形式之遺囑記載
生效時點
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適用範圍
私益信託、公益信託皆可
可撤回性
立遺囑人生前可隨時撤回變更
稅務處理
適用遺產稅

宣言信託

成立方式
委託人單方公開宣言(限公益信託)
生效時點
宣言依法公開時生效
適用範圍
僅限公益信託(信託法第71條)
可撤回性
宣言後原則不得撤回
稅務處理
享公益信託稅務優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第3条(信託の方法:契約・遺言・自己信託)
韓國신탁법 제3조(신탁의 설정:계약・유언)
中國信託法第8條(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德國BGB §§ 305 ff. + § 2247 (Treuhand 無獨立成文法,依契約自由原則 + 遺囑形式要件處理)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12(La fiducie est établie par contrat ou par la loi)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401-403(Methods of creating trust:transfer or declaration in wri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信託之成立,原則上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蓋信託為法律行為之一種,通常以契約為之;至遺囑信託,因在英美極為流行,且能發揮巨大社會作用,日、韓等國亦採行之,爰併列為信託成立形態之一。   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係指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宣言信託,亦即公益信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由法人為委託人對公眾宣言自為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之信託。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二條、韓國信託法第二條、美國信託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四條等立法例。

  • 遺囑名詞
(0841229 制定)

一、本條明定信託之成立,原則上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蓋信託為法律行為之一種,通常以契約為之;至遺囑信託,因在英美極為流行,且能發揮巨大社會作用,日、韓等國亦採行之,爰併列為信託成立形態之一。   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係指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宣言信託,亦即公益信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由法人為委託人對公眾宣言自為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之信託。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二條、韓國信託法第二條、美國信託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四條等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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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2 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