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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45474 號
要旨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登記案向登記機關申辦時,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本案信託確符信託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登記機關即可受理登記
主旨
關於 貴部建請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登記案,由當事人於向登記機關申辦時,自行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本案信託確符信託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登記機關即可受理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1 月 2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6322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2 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及本部 89 年 8 月 29日法律字第 023878 號函:「……『信託登記制度』之設,除為保護信託財產外,旨在使信託主要條款公示周知,俾與之交易之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閱覽時,即知信託當事人、信託目的、受託人權限及信託消滅事由等,而免遭受不測損害(此並無礙於契約自由之原則)……地政機關在受理土地信託登記時,似應審查其信託條款欄所載內容是否明確及是否符合信託登記要件,俾免有藉信託而為脫法之行為者……」準此,信託關係以信託契約之訂立而發生,信託契約如有爭議,固應由當事由循司法途徑解決,惟設立信託登記制度目的在於公示信託主要內容,以保護交易安全,地政機關對信託案件之處理,仍宜審查信託主要條款欄所載內容是否明確及是否符合信託要件,以達設立信託登記制度之目的。至宜否由當事人自行於登記申請記明「本案信託確符信託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事涉登記實務,宜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