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1 條(信託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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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1 條建立信託定義:委託人移轉財產給受託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
Q · 信託到底是什麼?跟贈與、委任差在哪?
把財產交給受託人代管,財產獨立於三方之外
依信託法第 1 條,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三個關鍵字:委託人移轉所有權給受託人、受託人不能自用只能依信託本旨管理、受益人依約定取得利益。財產獨立於三方之外,這是與贈與(直接過戶)、委任(不移轉所有權)最大差異。
深度解讀
把房子過戶給兒子讓他管,這叫贈與。把錢委託銀行代為操作,這叫委任。信託是第三種,也是台灣大部分人沒聽過的那一種:你把財產的所有權正式交給受託人,但這個受託人不能自己用、不能隨便處分,只能依照你當初設定的目的、為了你指定的受益人而管理。這條的核心在於「財產暫時脫離了所有人」:它法律上不是你的(你已經移轉),不完全是受託人的(他不能自己用),也不是受益人的(他只能領利益不能直接動)。這種「誰都不完全擁有」的狀態,就是信託最強的地方。它被詐騙集團挖不走,被失智的你自己亂動也動不了,被受託人公司倒了也拿不走。台灣這幾年推的「安養信託」「子女保障信託」,骨幹都建在這一條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503507430 號
-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 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
-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 法律字第 11503500100 號
- 有關信託財產之出租,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 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另所謂「讓與擔保」係一種債權擔保
- 法律字第 11303517060 號
- 法律字第 11303508920 號
- 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後,由於其地位無法由其繼承人承繼,倘具體個案符合 信託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情事,致依信託財產原有管
- 法律字第 11303505050 號
- 有關主管機關為辦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查核,查有公益信託之信託契約疑 未符信託法及相關行政函釋乙案之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 財產權名詞
- 受益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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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