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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1 條(信託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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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boygirl7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信託契約為要物契約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settlor)將財產權(wealth)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trustee)依信託本旨(letter of wish),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purpose trust;例如公益信託促進環保、醫療目的),📌管理(manage)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任)託(付):代理他人管理財產之制度 * 可以融通之積極財產才算能管理處分之信託財產,債務不算信託財產 🔵方嘉麟師: 信託是一種關係(比較⺠法528條,直接謂係委任契約); 關係的核心是財產,不是當事人,例如委託人及受託人均死亡,信託關係仍存續(8),遺囑信託的受託人拒絕就任時,法院得選任新受託人 (46) 🔵方嘉麟師: 由於現行臺灣信託法僵化(unwieldy legal system)、老舊,造成金字塔頂端前5%的人傾向國外信託,從而金字塔頂端前5%不太會用到臺灣信託法,也沒有什麽既有能力,又有影響力及利害關係的人一起推動修法(欠缺product,欠缺promote),使得臺灣現行信託法猶如「恐龍蛋」,相當過時(These archaic laws are seldom used) 此外,臺灣步入少子化「死亡交叉」(國安問題),高齡化安養信託做好,老人能照顧好自己才不會反向造成社會負擔 * 自益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 他益信託(委託人非受益人) * 保全財產(例如借名登記) 可能藉由設定抵押權+預告登記+信託 * 民事信託(受託人非信託機構,例如單純是律師):法院主管機關 61 商業信託(信託機構,適用信託業法4):金管會主管機關 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gill4070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 管理、處分財產 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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