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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5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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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5 條建立信託無效 4 款紅線:違法目的、違善良風俗、興訟為主、受益人資格違法,踩中任一款整個信託自始無效。

Q · 信託法第 5 條的 4 款紅線是什麼?

違反強制規定、違善良風俗、興訟為主、受益人違法

信託法第 5 條規範信託行為自始無效之四種情形:(一)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如規避稅法、土地法);(二)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離婚前脫產型信託);(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如把債權信託給律師打官司);(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受益人(如為外籍配偶設定農地受益)。踩中任一款,整個信託從成立時起即不存在,當事人以為的保護從未存在。

白話解讀

信託在廣告和理財顧問口中聽起來像是一張萬用盾牌: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管,自己或指定的人享利益,既能節稅又能防脫產。但法律上有個很少被提到的事實:信託行為有4條紅線,踩到任何一條,整個信託從頭到尾都是無效的,不是「以後不能用」而是「從一開始就不存在」。第1款禁止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規避稅法、規避土地法)。第2款禁止違反善良風俗(離婚前把房子信託給親戚脫產)。第3款禁止以興訟為主要目的(把債權信託給律師讓律師去告)。第4款禁止讓依法不能擁有特定財產的人當受益人。無效的結果不是信託消失,而是你以為的那層保護消失,財產權留在原處,可能被配偶分走、被國稅局查稅、被債權人執行。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5 條為信託無效之總則性規範,列舉四款踩中即自始無效之情形:違法目的、悖俗目的、訴訟目的、受益人資格違法。其法律效果為信託行為自成立時起絕對無效,財產權留在委託人原處,當事人原欲達到之財產隔離、節稅、傳承等目的均不發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信託契約簽了之後才發現踩到紅線,能補救嗎?

沒辦法補救。無效信託是從簽下去那一刻起就無效,不是「現在開始失效」。但可以重新設計一個不踩紅線的新信託。內行人提示:如果是「部分違反」(例如其中一個受益人資格有問題,但其他受益人合法),可以主張「一部無效」保留其他部分,這在大型家族信託中非常重要,避免一個小瑕疵把整個架構打掉。

Q2什麼是「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我委託律師告人算不算?

一般的委任律師興訟不算信託,所以不受本條拘束。本條第 3 款禁止的是:把財產權本身信託給律師,讓律師以財產權人身份出面興訟。差別在前者你是當事人,後者律師變成當事人。內行人提示:如果律師建議用信託架構「把爭議股權過戶給他去打官司」,這就可能踩到第 3 款。實務上法院會看「訴訟是不是主要目的」,附帶的訴訟動作不算。

Q3節稅信託都會被判無效嗎?

不是。合法的節稅規劃(利用法律給的免稅額度、信託稅負遞延等)完全合法。本條第 1 款禁止的是「規避強制或禁止規定」。關鍵在「規避」vs「利用」的區別:利用稅法給的空間是合法,規避稅法的強制規定是違法。內行人提示:好的信託規劃會在設計時就請稅務律師出具意見書,證明每一步都有合法目的。這份意見書就是對抗第 1 款指控的第一道防線。

Q4信託無效是什麼意思?

信託從成立時起即不存在,財產權留在委託人原處,當事人原欲達到之保護或安排目的均不發生。

Q5信託法第 5 條的 4 款紅線是什麼?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如規避稅法)、違反善良風俗(如脫產)、以興訟為主要目的(如訴訟代打)、受益人資格依法不得受讓(如外籍配偶受益農地)。

Q6什麼是脫法信託?

以信託形式規避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安排,例如以信託架構迴避稅法強制申報或土地法外籍人士限制,依第 1 款無效。

Q7什麼是「以興訟為主要目的」的信託?

把財產權本身信託給律師或他人,讓受託人以財產權人身份出面打官司。一般委任律師興訟不在禁止範圍。

Q8信託被宣告無效後資金怎麼追回?

依不當得利請求權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回復原狀。受託人若已處分財產,可向第三人追及,第三人善意有償受讓除外。

Q9怎麼證明對方信託違反善良風俗?

蒐集信託設立時間與債權或離婚時間的距離、受託人與委託人的親屬關係、有無正當商業目的、受益人安排合理性等四維度證據。

Q10信託紅線體檢怎麼做?

簽約前逐條檢查 4 款:目的合法性、是否觸碰善良風俗、訴訟目的占比、受益人資格。請稅務律師出具合法目的意見書。

Q11信託無效訴訟要走什麼程序?

提民事訴訟確認信託無效之訴,可同時聲請假處分凍結信託財產,並考慮併行主張第 6 條詐害信託撤銷權雙重攻擊。

Q12信託無效(第 5 條) vs 詐害信託撤銷(第 6 條)差在哪?

前者自始絕對無效無時效;後者事後相對撤銷有 1 年 / 10 年除斥期間。實務常雙重攻擊:先主張無效失敗則退守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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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無效 4 款紅線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 第 9 条(脱法信託等の禁止)+ 第 10 条(訴訟信託の禁止)
韓國신탁법 제5조(목적의 제한 - 탈법·소송·자격 위반 무효)
中國信托法 第 11 条(信托无效之六款情形)
德國BGB §134(違反法律禁止無效)+ §138(違反善良風俗無效)— 德國 Treuhand 無一般無效條文,類推一般法律行為無效規定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13(fiducie 之原因或目的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 法國 2007 年引入 fiducie 後限商業用途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29(信託目的違法、違背公共政策、不可能、不確定者無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立法理由一、鑑於信託制度乃英美法之特有產物,與我國民事法制頗有出入。為期規定內容完整,並避免引進之後,被用於違法或不正當之目的,爰為本條之規定。   二、稱「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如債權人以律師為受託人,使出面興訟是;稱「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如以不得取得土地法第十九條所定土地之外國人為受益人是,上揭行為或與信託制度之立意相違背,或為遂脫法之目的,故均禁止之。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韓國信託法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美國信託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等立法例。

  • 禁止規定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訴願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受益人名詞
(0841229 制定)

一、鑑於信託制度乃英美法之特有產物,與我國民事法制頗有出入。為期規定內容完整,並避免引進之後,被用於違法或不正當之目的,爰為本條之規定。   二、稱「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如債權人以律師為受託人,使出面興訟是;稱「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如以不得取得土地法第十九條所定土地之外國人為受益人是,上揭行為或與信託制度之立意相違背,或為遂脫法之目的,故均禁止之。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韓國信託法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美國信託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等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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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5 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