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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遺產之分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配結果辦理,若該信託財產之受益 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即成為同一人,並且無其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遺產之分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配結果辦理,若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即成為同一人,並且無其他共同之受益人,明顯已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另,信託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與本案受託人得否因繼承取得受益權之情形無涉,且與前揭同法第 34 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者,係屬二事,因此,申請人:○○○繼承而取得原歸屬權利人之信託利益,得不受信託法第 34 條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5、34、35 條 (98.12.30)

要旨

關於遺產之分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配結果辦理,若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即成為同一人,並且無其他共同之受益人,明顯已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另,信託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與本案受託人得否因繼承取得受益權之情形無涉,且與前揭同法第 34 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者,係屬二事,因此,申請人:○○○繼承而取得原歸屬權利人之信託利益,得不受信託法第 34 條規定之限制

內文

主 旨:關於受託人因繼承成為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得否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2項規定,並排除同法第 34 條規定,准予受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1 月 1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940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同法第 34 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依來函所述,本件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結果辦理,則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即成為同一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顯已違反上開規定(本部91 年 10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10036555 號函參照,另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00734 號判決)。

三、另按信託法第 35 條第 2 項:「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係規範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如具有繼承等法定原因時,不適用該條第 1 項之禁止規定。

此項規定與本案受託人得否因繼承取得受益權之情形無涉,且與前揭同法第 34 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者,係屬二事,故來函所提,申請人主張因繼承而取得原歸屬權利人之信託利益,得不受信託法第 34 條規定限制乙節,顯屬誤解,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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