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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7647 號
要旨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消滅後財產由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為優先歸屬,但若該受益人有違反關於土地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則其並不會發生由未經同意之外國法人來取得土地
主旨
有關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將債權交付信託予我國受託機構後,再由該受託機構為委託人新設取得台灣不動產抵押權,以擔保交付信託之債權,有無信託法第 5 條第 1 款及第 4 款信託無效情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97 年 7 月 24 日 97 國際字第 0765 號函。
二、按「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及「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為信託法(以下稱本法)第 9條第 2 項及第 65 條所明定。本件依來函所述,主要疑義似在於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否經由信託行為,透過國內受託人取得不動產抵押權。查以國內受託人名義就信託財產(債權)新設取得不動產抵押權乙節,因信託財產包含嗣後取得之不動產抵押權,屆時如信託關係消滅時,恐涉及不動產抵押權可能歸屬該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問題,如為土地抵押權者,土地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業就外國人部分有限制規定,如違反之,即屬本法第 5 條第 1 款「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規定;至是否有同條第 4 款「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情事,按本件來函並未敘明受益人身分,是否有信託行為無效情形,仍宜參照上述說明就個案信託契約內容判定。至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自應依內政部函頒「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辦理,併予指明。
正本
○○○○法律事務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