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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67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不動產若由抵押權人聲明承受,是否有違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不動產若由抵押權人(抵押權登記原因係信託,委託人係私法人)聲明承受,是否有違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規定,其中涉及信託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1. 一、復貴會 108 年 11 月 19 日農企字第 1080728886 號函。
  2. 二、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 1 條參照),然而如對於依法不得享有特定財產權者,以給予信託利益的方式,來達到享有同一財產權的目的,即屬脫法行為,因此信託法第 5 條第 4 款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即本於防止脫法行為的意旨(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834 號判決參照;賴源河、王志誠著,現代信託法論,2002 年8 月三版二刷,第 56 頁參照),合先說明。
  3. 三、次按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 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目的,主要為防止財閥炒作土地而從中牟利,是以,關於非屬農發條例第 34 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或未經取得許可之私法人,依農發條例第 33 條規定不得為耕地受讓人,如以該私法人為信託之受益人,或暫以與該私法人具有不可分關係之自然人為受益人,在效果上成為私法人之變形,而為規避農發條例第 33 條立法目的之脫法行為時,則其信託行為違反信託法第 5 條第 4 款之規定,應認無效(本部 94 年 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30050229 號函意旨參照)。至於本件不動產若由抵押權人(信託之受託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時,其信託行為之受益人為何?是否為農發條例第 33條所定不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抑或是否另涉及規避農發條例第 33條立法目的所為之脫法行為?因涉及事實認定及農發條例之適用疑義,請貴會依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8035167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不動產若由抵押權人聲明承受,是否有違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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