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6 條(撤銷詐害債權之信託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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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撤銷溯及既往,效力強大,回復原狀困難
信託法6較民法244要求寬鬆,臺灣實務上較易受撤銷
可參考
https://youtu.be/49J0qKHYk7o
II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
Exc「受益人」「1️⃣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2️⃣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III 信託成立後6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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