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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04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疑義

主旨

關於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五六一八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按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核其立法意旨,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四四四號裁定參照) 。惟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信託法爰參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引信託制度於正軌。本件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繳納,繳款通知書業經合法送達,逾期未繳,於繳款期限屆至後,將所有土地乙筆信託予受託人,並已辦妥財產權移轉登記,似已符合上開撤銷權之行使要件,稅捐稽徵機關自得聲請法院撤銷此一信託行為。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其撤銷權時,亦請一併注意同法第七條關於撤銷權行使除斥期間之規定。又上揭「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解釋上包括假扣押、假處分 (「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紀錄」第二二一頁參照-收錄於「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資料彙編 (一) 」。從而,稅捐稽徵機關似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信託財產為假扣押。

(二)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係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本件納稅義務人已將其財產權為信託移轉,似已無得否適用上開規定問題。又本件信託之委託人為不同之法人,其所信託之財產雖為同一地號土地,惟係各以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信託,故如欲為自益信託,須分別與受託人訂定信託契約,各自移轉其財產權。然而,二委託人係以共同委託方式為信託行為,而信託條款欄中之「受益人」記載為「即委託人」,其間又未約定受益權比例,則二委託人 (共同受益人) 交叉受益部分,須視同無償取得,應依法核課其應納稅額。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404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關於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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