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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00114 號
要旨
關於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囑託禁止處分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否受理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囑託禁止處分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否受理登記疑義乙案,相同疑義前經本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法九十律字第○四○四八六號函釋在案,準此, 貴部來函說明二所述意見:「……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囑託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登記,登記機關似應不予受理」,本部敬表同意。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九五八五號函。
二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