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 1.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 一、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
- 2.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經依前項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其範圍內辦理該保全措施之解除: 一、納稅義務人已自行或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確定。但撤銷後須另為處分,且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不辦理解除。
- 3.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或第二款規定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之: 一、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二、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 4.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間。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達前項所定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其出境限制不予解除。 四、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前項所定標準。 五、欠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 5.關於稅捐之徵收,準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信託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24條建立稅捐保全三措施:禁止財產移轉、假扣押、限制出境,個人欠稅100萬、營利事業200萬達限制出境門檻。
Q · 欠稅多少會被限制出境?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已確定欠繳稅款及罰鍰,個人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營利事業達200萬元,財政部得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門檻提高為個人150萬、營利事業300萬。但已提供相當擔保,或稽徵機關未先實施財產保全措施者,不適用。限制期間自移民署限制之日起最長5年。
白話解讀
欠了稅,國稅局不會只是寄信催繳。這條是他們真正的「把你綁住」工具箱。第一層是禁止你的不動產移轉、限制公司減資;第二層是有逃避跡象就直接聲請假扣押你的財產,且免提擔保;第三層也是最讓人意外的一層:個人欠稅 100 萬、公司欠稅 200 萬,財政部可以函請移民署限制你出境,最長 5 年。這個權力大得驚人,因為它等於用行政手段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但 2021 年修法後加了一個重要保護:必須先做禁止處分或假扣押這類「財產保全」措施才能限制出境,不能跳過直接擋人。看似程序細節,實際上讓很多以前可能被輕易擋下的人多了一道保障。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為稅捐保全之核心規範,建立三層遞進措施:禁止財產移轉與限制減資登記(第1項第1款)、聲請假扣押且免提擔保(第1項第2款)、達金額門檻並先實施財產保全後函請限制出境(第3項),並於第2、4項分別規定財產保全與出境限制之解除事由,構成國家對欠稅人財產自由與遷徙自由限制的程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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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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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欠稅80萬會被限制出境嗎?▾
不會直接被限制出境,因為個人欠稅門檻是100萬。但仍可能被禁止財產移轉或假扣押(第一項保全措施沒有金額門檻)。注意「累計」概念,不只是單一稅目,例如所得稅60萬、地價稅30萬、房屋稅15萬,加起來105萬就達門檻。很多人因為以為各稅目分開計算而誤判。
Q2我願意繳但需要時間,可以避免被限制出境嗎?▾
可以。第一是提供相當擔保,依第一項但書阻斷保全;第二是依第26條申請分期繳納,符合條件後保全措施會被解除。分期繳納要在限制出境發動之前申請最有效。擔保不一定要全額現金,不動產、銀行保證、第三人保證、保險公司保證都算,重點是有沒有擔保,不是是不是現金。
Q3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怎麼辦?▾
依第三項,公司欠稅可以限制負責人出境,公司欠稅200萬以上負責人會被擋。解除方式同個人欠稅(繳清、擔保、行政救濟撤銷、公司清算等)。注意「負責人」不只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也可能被認定,掛名董事應在被限制後立刻提證據主張非實際負責人,但攻防困難,最好的策略是不要當掛名董事。
Q4欠稅多少會被限制出境?▾
已確定欠稅逾期,個人累計達100萬、營利事業達200萬即達門檻;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高為150萬/300萬。
Q5稅捐保全三措施是什麼?▾
禁止財產移轉與限制減資、聲請假扣押(免提擔保)、限制出境,由輕到重三層遞進。
Q6什麼叫相當擔保?▾
與欠稅及罰鍰相當的擔保,可為不動產、銀行保證、第三人保證或保險公司保證,提供後阻斷保全。
Q7禁止財產移轉跟假扣押差在哪?▾
禁止移轉是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設定;假扣押須有逃避執行跡象、由法院執行扣押且免提擔保。
Q8被限制出境怎麼解除?▾
繳清欠稅及罰鍰、提供相當擔保、逾限制期間、行政救濟撤銷確定、公司清算無賸餘、破產分配完結等六款之一。
Q9怎麼避免被限制出境?▾
收到核定第一時間提供相當擔保即阻斷後續保全,或依第26條於發動前申請分期繳納。
Q10限制出境金額怎麼算?▾
已確定欠稅款加已確定罰鍰,各稅目單計或合計,達個人100萬/營利事業200萬即計入。
Q11怎麼主張限制出境程序違法?▾
檢查稽徵機關是否依110年修法先實施禁止處分或假扣押,未先財產保全即直接限制出境者可主張程序違法。
Q12稅捐稽徵法24條 vs 行政執行法限制出境差在哪?▾
本條是稽徵階段稅捐保全的限制出境;行政執行法是移送強制執行後由行政執行分署的限制,階段與發動機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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