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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 一 節 繳納通知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繳納通知文書

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