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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16繳納通知文書之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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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6條規定稅單須載明六項: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缺一即屬形式瑕疵,可依第17條查對更正。

Q · 稅單上少印了東西,我可以不繳嗎?

不能直接不繳,但可依第17條要求查對更正

依稅捐稽徵法第16條,稅單必須載明六項法定事項:繳納義務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任一項缺漏或錯誤即屬形式瑕疵,但這不代表你可以單方面拒繳。正確作法是在繳納期限內依第17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瑕疵改正後再繳,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白話解讀

稅捐機關不能隨便寄一張紙來跟你要錢。這條法律規定,每一張稅單上必須清清楚楚印著六樣東西:你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地址、什麼稅、要繳多少、稅率怎麼算、哪天前要繳。少一樣,這張稅單在程序上就有瑕疵。多數人收到稅單只看兩件事:金額和期限,然後用網銀繳掉。但這六樣資訊全在的,才叫合法的繳納通知。如果稅率欄空白、稅別欄寫錯、姓名打錯,你不是只能默默照繳,你有正式管道要求查對更正(第17條)。這條看似只是個格式規定,實際上是你跟稅捐機關之間的第一道防線。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6條為繳納通知文書的形式規範,要求每一張稅單必須載明六項法定事項:繳納義務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及繳納期限,並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此六項構成稅單形式合法性的最低要求,是納稅人檢視、求證與提出異議的具體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稅單金額看起來怪怪的,怎麼處理最快?

繳納期限內,依第17條直接向稅捐機關申請查對更正。這個程序最快、最便宜,不用訴願、不用行政訴訟,只要寫一份簡單的申請書說明你認為的錯誤即可。保留所有書面往來紀錄;如果機關認為沒錯,仍可走復查,但一定要先走完查對更正這關,後續救濟程序才比較順。

Q2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名字寫錯了,需要管嗎?

需要。本條規定姓名是法定記載事項,寫錯就是稅單瑕疵。如果直接照繳,可能造成繳款紀錄無法歸戶到你名下,應立刻向稅捐機關要求更正姓名後再繳。若是繼承房屋的第一張稅單還寫被繼承人姓名,代表機關尚未接到繼承登記資料,應先確認地政與戶政資料更新後再繳。

Q3稅單上一定要印哪些東西?

依第16條六項: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並由稅捐機關填發。

Q4什麼叫稅單形式瑕疵?

六項法定記載任一缺漏或錯誤,例如稅率欄空白、稅別寫錯、名字打錯,即屬形式上的瑕疵。

Q5繳納通知文書是什麼?

就是俗稱的稅單,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載明應納稅捐內容與繳納期限的書面文書。

Q6第16條和行政程序法第96條差在哪?

行政程序法第96條是書面處分記載的一般規定,第16條是稅單記載的稅務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Q7稅單記載有錯怎麼辦?

在繳納期限內依第17條向原稅捐機關提出查對更正申請,附上錯誤欄位,更正後再繳。

Q8怎麼檢查稅單對不對?

逐項核對六項記載:姓名、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是否齊全且正確。

Q9查對更正要附什麼資料?

一份說明錯誤之處的申請書即可,建議附上你認定正確內容的佐證,全程留書面紀錄。

Q10已經繳了才發現稅率錯怎麼辦?

可依第28條就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惟程序較查對更正繁複,故發現瑕疵應盡早在期限內處理。

Q11查對更正 vs 復查哪個先用?

形式記載瑕疵先走第17條查對更正(期限內、最快);稅額實體爭議走第35條復查。

Q12稅單瑕疵 vs 送達不合法差在哪?

第16條管稅單內容記載,第18條管送達方式;兩者可同時主張作為雙重抗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救濟途徑適用時機提出期限程序成本
查對更正(第17條)稅單形式記載瑕疵繳納期限內最低,僅書面申請
復查(第35條)稅額核定有爭議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中,需具體理由
訴願 / 行政訴訟(第38條)復查決定不服復查決定送達後依法定期間高,可委任代理

適用時機

查對更正(第17條)
稅單形式記載瑕疵
復查(第35條)
稅額核定有爭議
訴願 / 行政訴訟(第38條)
復查決定不服

提出期限

查對更正(第17條)
繳納期限內
復查(第35條)
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
訴願 / 行政訴訟(第38條)
復查決定送達後依法定期間

程序成本

查對更正(第17條)
最低,僅書面申請
復查(第35條)
中,需具體理由
訴願 / 行政訴訟(第38條)
高,可委任代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국세징수법 — 납세고지서 필수 기재사항(세목·세액·산출근거·납부기한 등)
德國AO § 157(Form und Inhalt der Steuerbescheide — 書面、稅額、納稅義務人之記載要求)
法國LPF art. L.256(avis de mise en recouvrement — mentions obligatoires)
美國IRC § 6303(Notice and demand for tax — 稅額與繳納要求之通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651012 制定)

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

立法理由繳納通知文書應記載事項應加明訂,俾有遵循,並免錯誤。

  • 義務人名詞
(0651012 制定)

繳納通知文書應記載事項應加明訂,俾有遵循,並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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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16 條規定:「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