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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稅捐稽徵法17查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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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繳納通知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在繳納期間內要求查對更正,免走復查。

Q · 稅單金額算錯、名字寫錯,一定要申請復查嗎?

不用。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走查對更正更快

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繳納通知文書如有記載錯誤(名字、地址、車牌寫錯)、計算錯誤(加減乘除算錯)或重複(同一筆稅寄兩次),納稅義務人可在規定繳納期間內,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查對更正,不必走正式的復查程序。但本條只處理顯而易見的錯誤;若是認為核定金額本身過高的實質爭議,仍須改走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白話解讀

收到稅單時發現對方寫錯你的名字、算錯金額、或同一筆稅寄了兩次。多數人第一個念頭是「去申請復查」,然後嘆口氣覺得要拖好幾個月。但這條法律給了你一條快得多的路:查對更正。它的適用範圍很窄,只處理三件事:記載錯誤(名字寫錯、地址錯)、計算錯誤(加減乘除算錯)、重複(同一筆稅寄了兩次)。但只要符合這三種情況之一,你不用走正式的復查程序,直接在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書面要求查對更正,承辦人員會在更短時間內處理。重點在於:這條只解決「顯而易見的錯誤」,不解決「我認為稅金課多了」這種實質爭議。後者得走復查的長路。選錯路線等於什麼都沒做。

法律定性

查對更正係指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並更正的快速糾錯機制。其適用範圍限於顯而易見之形式錯誤,不及於對課稅核定本身有實質爭執之情形,後者應循復查程序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稅單寫錯名字也算嚴重錯誤嗎?要查對更正還是直接打電話?

正式書面申請查對更正才有法律效力,打電話沒有。記載錯誤(名字、地址、車牌號碼)雖看似小事,卻牽涉日後補稅、退稅的紀錄追蹤,留下書面證據很重要。申請書宜附身分證影本與正確資訊,承辦人員核對快,當日或次日回覆都有可能。

Q2查對更正期間我還要繳稅嗎?

要。本條沒有自動暫停繳納義務的效果。最穩妥做法是先按原稅單繳完,避免被加徵滯納金,更正完成後機關退還多繳部分。若選擇暫不繳納等更正結果,萬一處理超過繳納期會被加滯納金。時間夠的話先繳完再爭,比賭機關效率更穩。

Q3查對更正和復查可以二選一嗎?

不行,兩條路處理的問題類型完全不同。查對更正只處理機關自己記錯、算錯、重複的顯然錯誤;復查處理你認為核定本身有問題的實質爭議。問錯問題,後面所有動作都白費。

Q4稅捐稽徵法第17條是什麼?

稅單的快速糾錯條款,繳納通知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在繳納期間內要求查對更正,免走復查。

Q5查對更正和復查差在哪?

查對更正只處理機關記錯算錯重複的顯然錯誤;復查處理你認為核定金額本身有問題的實質爭議,兩者舉證與期限都不同。

Q6什麼算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

記載=名字地址車牌寫錯;計算=加減乘除算錯;重複=同一筆稅寄兩次。三者皆可走查對更正。

Q7繳納通知文書是什麼?

就是俗稱的稅單/繳款書,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你繳稅,內容有形式錯誤時即由第17條處理。

Q8查對更正怎麼申請?

判斷錯誤性質→確認在繳納期間內→書面寫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申請查對更正」+錯誤項目+正確數字→附身分證明與對照表。

Q9查對更正要附什麼資料?

申請書、身分證明影本、佐證文件,以及自己整理的「稅單記載 vs 正確數字」對照表,讓承辦不必重算。

Q10查對更正期間還要繳稅嗎?

要。不會自動延期,建議先按原稅單繳完避免滯納金,更正後再退還多繳。

Q11查對更正大概多久處理?

屬形式核對,通常數日到機關內部標準工作日內即可回覆,比復查快很多;申請書寫清依據可加速分案。

Q12查對更正 vs 復查哪個對?

看錯誤性質:形式錯誤(記載/計算/重複)走查對更正;不服核定金額或事實認定走復查。選錯會浪費繳納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查對更正(第17條)復查(第35條)
適用情形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認為核定金額或事實認定本身有誤
問題類型機關自己記錯算錯對機關核定有實質爭執
期限規定繳納期間內限繳期屆滿翌日起30日內
是否暫停繳納不暫停,仍須依限繳納依規定辦理
處理速度快(形式核對)慢(實質審查)

查對更正(第17條)

適用情形
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
問題類型
機關自己記錯算錯
期限
規定繳納期間內
是否暫停繳納
不暫停,仍須依限繳納
處理速度
快(形式核對)

復查(第35條)

適用情形
認為核定金額或事實認定本身有誤
問題類型
對機關核定有實質爭執
期限
限繳期屆滿翌日起30日內
是否暫停繳納
依規定辦理
處理速度
慢(實質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23条(更正の請求)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45조의2(경정 등의 청구)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29(Offenbare Unrichtigkeiten — 明顯錯誤之更正)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651012 制定)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立法理由繳納通知文書如有錯誤或重複,明定得要求更正,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錯誤名詞
(0651012 制定)

繳納通知文書如有錯誤或重複,明定得要求更正,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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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