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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提起訴願經查得復查決定有爭點外之應更正事項得否重發更正後繳款書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遺產稅提起訴願經查得復查決定有爭點外之應更正事項得否重發更正後繳款書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已依法提起訴願,嗣經查得爭點以外之應更正事項致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應予核減,稽徵機關得否重發更正後繳款書等疑義。說明: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貴局(編者註:國稅局)於審理實物抵繳作業時,查得該遺產土地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致原復查決定應納稅額顯有錯誤,應得更正稅額改訂繳納期限,並按更正後應納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三、本案原課稅處分未變更部分尚不因更正稅額而無效,因尚繫屬行政救濟程序中,更正稅額繳款書有關教示條款部分應予刪除,並發函告知納稅義務人原處分及復查決定未變更部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仍繼續進行。(財政部98/07/28台財稅字第098002189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產稅提起訴願經查得復查決定有爭點外之應更正事項得否重發更正後繳款書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