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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對更正後得改訂繳納期限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查對更正後得改訂繳納期限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後之繳納通知文書,得予改訂繳納期限。(台灣省稅務局66.1.31.稅法字第○○五三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查對更正後得改訂繳納期限由台灣發布,要旨:查對更正後得改訂繳納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