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稅額毋須重新發單
要旨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稅額毋須重新發單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9條第21則)(財政部79/09/04台財稅第791196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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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稅額毋須重新發單
(本文參閱第39條第21則)(財政部79/09/04台財稅第791196310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