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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

函釋全文

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開徵,嗣後因更正稅額,重新發單並改訂限繳日期,係屬就原繳納通知書之應納稅額作一部撤銷通知之性質,依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六四一九號函釋,應不發生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財政部85.5.24.台財稅第八五○二○四三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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