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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確定之徵稅案件依職權更正者應重新發單另訂限繳日期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確定之徵稅案件依職權更正者應重新發單另訂限繳日期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發單課徵之稅捐,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亦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後,嗣經稽徵機關依職權更正其應納稅額時,應重新發單並另行改訂限繳日期。(財政部78/05/01台財稅第7811438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確定之徵稅案件依職權更正者應重新發單另訂限繳日期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確定之徵稅案件依職權更正者應重新發單另訂限繳日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