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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對更正案件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間
要旨
查對更正案件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間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時,稅捐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稽徵機關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財政部70.1.3.台財稅第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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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